劳动争议裁判者的社会本位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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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面对2008年以来浙江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井喷式增长、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浙江劳动争议裁判者在化解劳动争议案件时,更多地考虑社会本位,在具体的案件中坚持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同时也从更宏观的角度去审示劳动者的保护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关注用人单位和其他劳动者的利益。

  浙江劳动仲裁院院长俞韵介绍,为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浙江劳动仲裁院从2008年60家发展至全省107家劳动仲裁院全部建立,成为全国首个实现仲裁院实体化全覆盖的省份,增加人员200多人。积极构建调解网络体系,目前全省98%以上的乡镇、街道均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并不断向村、社区延伸,基层调解组织年调处劳动争议案件量是仲裁立案案件量的1.5倍,2008年以来已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6.8万余件,比前五年增长65%。全省各级仲裁机构案件裁决率呈下降态势,70%以上案件均调解和解结案。去年5月开始,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等19家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截止 5月,19家法律援助工作站共接受来人来电法律咨询20815人次,收到法律援助申请1307件,受理并提供法律援助案件1168件,涉及劳动者人数1957人,涉及经济标的3657.07万元。截止11月,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已基本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浙江全省基层法院普遍设立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绿色通道和快速处理机制,方便劳动者快捷利用司法资源。实行立案一站式服务,上门立案、预约立案、电话立案、巡回立案;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放宽保全条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机制,巡回审判、假日审判、夜间审判多措并举;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放宽救助条件,减免诉讼费用;强化执行措施,坚决依法查控、遏制涉案企业主出逃或转移隐匿资产,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全省法院充分依靠党委政府,积极参与联动机制,加强与劳动保障及工商等部门的协调,及时通报拖欠劳动报酬企业名单和拖欠数额,通过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取消投标资格等行政手段,促使企业履行义务;与经贸主管部门建立企业主负债外逃的快速反应机制,防止资产流失;在拖欠劳动报酬高发的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资发放备案制度;与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防止企业主外逃并保护好企业资产;与新闻媒体等联手,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恶意拖欠劳动报酬单位和个人,公布“执行黑名单”。

  在审理中坚持“和谐司法”、“协同司法”,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行业协会、人民团体、劳动仲裁等组织机构的沟通,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全覆盖网络,将大量纠纷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软化在诉前。诉中坚持将调解作为审执劳动争议案件的最佳结案方式,在调解中既教育企业等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法律义务,又做好劳动者的思想工作,让其理解企业实际困难,积极引导劳企共渡难关,促使协商解决纠纷,力求劳企关系和谐发展,防止矛盾激化和转化。五年来,全省劳动争议的调解撤诉率均在民商事案件平均调撤率以上,并逐年上升。2008年全省一审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调撤率为 64.5%,达到79.1%,远超民商事纠纷案件平均56.8%的调撤率。

  为引导和规范劳动关系,全省法院五年来出台22个劳动争议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并通过走访企业、召开座谈会、举办法律讲座、编送《劳动争议案例》、邀请旁听案件审理、法官定点联系企业等多种形式,强化企业预防劳资纠纷能力,增强企业依法用工意识,加强纠纷的源头预防;对涉劳动关系的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司法建议,促使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防范风险。今年又形成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按照“依法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强化企业自我规范管理”的原则,对仲裁时效、工伤待遇、加班工资等17个问题做出规范性解答,并下发全省法院和仲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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