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章制度相关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什么是规章制度?
按照通说理解,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旨在保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则和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本质上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用来支配、管理劳动者的手段,在客观上起着约束、规范乃至强制劳动者的作用。规章制度若实施良好,则对于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并借此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以及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双方的行为均有一定程度的可预期性,增进劳资合谐均有重大意义。
规章制度同劳动纪律、劳动规则、管理制度的区别?
有时称为劳动纪律,劳动规则,管理制度等,在学术上上述词汇有些区别,其内涵和外延各有不同:
劳动纪律,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要求单位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共同遵守的劳动行为规则。
劳动规则,是指“供企业之全体从业人员或大部分从业人员适用,专对或主要对就业中之从业人员行为有关的各种规则。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看事情的本质内容,并不苛求叫法上的细微区别,因此上述词汇在司法实务中表达意思相同,并无差异,均为法律意义上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我国《劳动法》第3条据此将“遵守劳动纪律”规定为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我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公司内部规章来规定;用人单位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从其依法成立之日起就被国家授予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权利,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是一种授权的“立法”。 规章制度在我国现行法上具有了“准法规”的性质。
同时劳动法第25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决定了劳动者对规章制度,应当遵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合法的用人规章制度以类似于法律的效力,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之一。
这就是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的来源。正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规章制度在性质上类似格式条款
用人单位以其经济、社会的优势地位,采拮各别劳动合同的共通内容,加以体系化、定型化而成,故与格式条款之形式无异,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形成并无磋商交涉机会,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不能对其内容作增删修改,与格式条款的实质相同。虽然规章制度的制定有劳动者参与的环节,但仍由单位行政最后决定和公布,并以单位行政文件的基本形式存在,劳动者只可表示接受与否,因此在性质上应该类似格式条款。
规章制度的解释
规章制度具有格式条款的特点,是用人单位单方面依照其优势所制定的,因此规章制度的解释应该依循“条款之解释优先于条款之控制”原则,于审查规章制度内容之有效性之前,应先解释该规章制度的意义。此即所谓“格式条款之解释优先于该条款之有效性之审查”。
具体将就是应依该规章制度的一般共同真意,即该规章制度一般使用者对规章制度所能理解的意义,而不考虑特定当事人或与当事人具有同等能力、资格的人的理解能力。规章制度的解释应以一般相对人所能了解的程度作为解释的依据。在解释规章制度时,并非基于用人单位的立场,也非基于个别劳动者所理解或认识的效果,而是以该规章制度所预定适用的劳动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可能性为判断基础。在实务中,行业间的特殊用语或文句,应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含义的解释。如果某个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术语或知识不能为某个劳动者所理解,则应依据劳动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基础进行解释。同时,如果某个规章制度涉及的术语或知识不能为劳动者的平均理解能力所理解,则用人单位不能主张该条文具有特殊意义。
法谚云:“不明确的表示,应该自行负责”,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实现规制规章制度之基本目的,防止用人单位玩弄文字游戏,在解释上有疑义时,应由规章制度制订者承担风险而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例如:如规章制度中规定: “每满一年,即可获得带薪假期7天。”就“一年”的含义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是日历年,即“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一种是工作满一年,起始日不限,既可以是“自1月10日至次年1月9日”,也可以是“自11月2日至次年11月1日”。如果某位劳动者自11月10日起在该单位工作,满1年后(11月 10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按第一种理解,该劳动者因12月31日已经离职而无法获得带薪假期7天;如按第二种理解,该劳动者因工作已满1年而可以获得带薪假期7天。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进行解释。
规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条件
实践中并非公司制定的所有规章都能产生上述效力。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效的公司规章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经过民主程序制定;2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已向劳动者公示。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制订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程序
(一)规章的制订程序
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制订公司规章制度中应通过“民主程序”。但怎样操作,才算是“民主程序”,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以下程序,可以视为“民主程序”:1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2由公司工会参与制订;3如果既未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也未设立工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制订规章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应充分反映在规章制订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