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新劳动法休产假工资最低能发多少
产假,是指女性在分娩前后一段时间内的特殊休假待遇。我国产假规定,女职工若顺产生育单胎,可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怎么算
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产假是带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产假工资规定。但是,你了解产假工资是如何支付的吗?
如果你所在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那么你的产假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当然各单位企业给女职工发放的产假工资会依据各地区规定和本单位或企业制度而不同,但是按照国家规定产假工资应不低于职工基本工资。
产假工资规定:产假,工资应全拿。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怎样的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1、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2、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2006年12月4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产假什么时候休
你什么时候停止上班开始休产假,并没有绝对恰当的时间,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的身体状况、孕期的进展情况,以及工作上的压力和自身承受能力。家庭的财务状况也是一个决定因素,你产假休得越早,宝宝出生后上班的时间可能就越早。
你需要根据自己孕期的进展,自身的感觉来决定开始休产假的适当时间。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国家规定产假98天(其中可休产前假15天),但是如果你出现孕期不适、需要保胎或并发症,而不得不休息,可以请医生开证明,向单位申请病假休息。
有些准妈妈在第7、8个月就开始休息,而有些则坚持到生产的当天。有些女性身体状况允许,直到生产的前一天甚至在生产当天仍然坚持上班。其实在上班时间里,有机会多走动、忙碌起来,不但有利于生产,而且感觉时间也会过得快一些。
【案例解析】做产检休产假被扣工资,女工状告公司打赢官司
付女士于2011年6月入职某航空公司,担任出纳一职,双方签订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付女士的月基本工资为1800元,加上岗位工资每月共计6000元,付女士在职期间航空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
2012年9月付女士怀孕,之后一直坚持工作,只是有时按照医院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但每次产检航空公司都将此算作事假,并扣发付女士相应的事假工资。2013年6月5日付女士剖宫产生育一女,产假期间航空公司一直按照付女士基本工资1800元的标准每月向其支付工资。付女士于6月3日提起仲裁,请求航空公司支付产检和产假期间工资差额。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的规定,女职工依法享有产前检查的权利,怀孕女职工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且用人单位应为怀孕女职工适时的提供方便,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故航空公司应支付付女士产检期间克扣的工资。由于航空公司没有为付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因此付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应由航空公司承担,工资标准参照她正常出勤的月工资水平。
本案中,航空公司在付女士产假期间以每月基本工资1800元的工资标准向她支付产假工资,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所以航空公司应补足付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法律评析】
女工做产检休产假,期间工资应当照发。
我国法律对于女职工特别是处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内的女职工有一系列的特别保护措施。除了上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外,《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处在三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40条和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女职工尚处在三期内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三期期满。但是法律对于女职工的特别保护也并非是无限的,如果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如果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