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女职工的产假劳动权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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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女职工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流产的生育津贴也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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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就业的外地女职工分娩期对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影响
按照北京市的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