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规定的“探亲假”遇现实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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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劳动法为解决“老龄化”相关问题,在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而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早在1981年,国务院曾出台《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其中规定: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 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该假期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

  然而,“探亲假”在现实中却遭遇尴尬,“忙得没时间看妈”成为一种现实无奈。也有上班表示:还有这假,从来没听说过!

  “不知道”、“真有这事?”“那又怎么样,你敢请?”……调查发现,近九成员工表示“不知道”探亲假,即使少数知道的,大部分也表示宁愿“望假兴叹”也“不敢请、不愿请”。

  “有探亲假又怎么样,单位里‘一个萝卜一个坑’,你走那么长时间工作咋办,领导能乐意,而且现在工资、奖金、升职都和绩效考核挂钩,拉了后腿自己也不乐意啊。”在徐州一家小公司的员工诉苦!为了能和家人多待几天,他就用“除夕到初六连续值班”换来了随后的7天连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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