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导读:根据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1月1日实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于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
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节假日调休的主要原则四项
第一,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要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目前,我国仍处于*,属于发展中国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劳动力资源丰富和成本相对较低,将是我国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的优势条件之一。此次节假日调整后,我国法定节假日和周末休息日再加上职工带薪年休假,一年中平均休假时间超过了三分之一,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这样的休假安排与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基本适应的。
第二,调整国家法定节假日要有利于传承民族传统文化。清明、端午、中秋等节日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深厚的历史背景,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将这些传统节日增设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有利于弘扬和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发掘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扩大中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增强全世界华人的凝聚力;有利于人民群众开展各种与节日主题内容相符的活动,如清明节扫墓、祭祀祖先,端午节的赛龙舟、尝粽子,中秋节人相聚、赏明月、品月饼等。
第三,国家法定节假日在时间分布上要相对分散。实践证明,节假日安排过于集中,不可避免地会对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产生较大冲击,特别是对公路、铁路、民航、商业、旅游以及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等多个行业领域的经营管理的影响尤为突出。从国际经验看,适当分散法定节假日密度,有利于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所以,此次将“五一”国际劳动节调减的两天假期和新增的一天假期分配给清明、端午、中秋三个传统节日,使我国法定节假日在时间上的分布更加合理。
第四,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要与完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相结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长期保持快速增长,广大人民群众在物质生活不断改善的基础上,对精神生活的追求也在不断提高,多种形式的休闲活动已经成为大多数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等休闲需求,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休息权益,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我国旅游等休闲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在合理调整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的同时,加快推进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建设,以便使广大群众有更多的假期来安排这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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