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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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参保各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5〕58号)取消了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项目,同时要求“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后续监管具体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为保证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项目取消后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的正常办理,防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规范退休管理,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全省各级养老保险工作机构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变管理为服务,寓管理于服务,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12月16日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原则,坚持控制不合理基金支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原则。

  退休手续办理工作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退休手续办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单位和个人对退休手续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复查或申请上一级基本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复核。

  第二条 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由基本养老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经办机构办理,双方通过联合办公等形式共同审查申请退休人员的档案材料,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第二章 退休条件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一)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二)国有企业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简称特殊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退休。集体企业职工参照执行。其他曾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1?特殊工种严格按原劳动部和有关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种目录执行,严禁扩大范围,严禁不同行业企业之间比照执行。

  2?特殊工种的认定以本人档案原始记载为准,本人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情况记载不清楚的,应当通过提供工资表、特殊岗位津贴费补助表等能够说明情况的相关原始材料予以证明。

  (三)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参照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含视同缴费),且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女性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手续。

  (四)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达不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休条件。

  第五条 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三章 退休手续办理

  第六条 为保证符合条件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的及时办理,提高工作效率,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应在申请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提前申报预约,并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前认真组织做好档案初审和《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的填写工作。

  第七条 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按基本养老保险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市、区)负责办理。县(市、区)办理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手续前须报经省辖市审查同意。

  第八条 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包括特殊工种退休、病退),按基本养老保险隶属关系分别由省或省辖市办理。

  第九条 省直管县(市)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由当地直接办理;提前退休(包括特殊工种退休、病退)手续办理前须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

  第十条 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的指导,定期对县(市、区)退休手续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对各地退休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完善制度,加强对参保人员档案的规范管理,保证参保人员档案内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从事工种情况等原始记载内容准确、清楚,保证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 蓄意更改参保人员档案的,暂停其退休手续办理,责令档案保管单位恢复档案原貌。再次申报时须附有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关于参保人员档案更改和恢复原貌的情况说明及再次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正式报告。

  因档案丢失、损毁、涂改等原因造成无法认定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按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从1月1日起,使用新的《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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