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公司病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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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职工请病假,必须持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病假条上必须有医院方盖的印章。必须持有医院的病历,病历上必须有主治大夫的签名、病情的种类,治疗的手段、所用药品名称及开病假条的确诊事由、时间等。

  2. 职工请病假,必须向所在部门主管请假,得到主管认可同意,再填写一张公司内部请假条,主管签字,方可有效。

  3. 职工请病假,必须提前一天到主管部门说明,以利部门工作安排,如当天请病假,须出具急诊说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4. 班组长没有批假权,部门主管只有1天的批假权,2天(包括2天)以上需由副总批准、总经理批准。

  5. 职工按手续休病假,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手续不全,擅自休病假,均按旷工处理,

  6. 部门主管不按规定同意职工休病假,或恶意串通、作弊,公司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罚部门主管每次500元,罚当事人每日200元。

  7. 职工请病假,不得弄虚作假,小病大养、无病装病,一经发现,坚决除名。

  8. 职工休病假期间,住厂职工外出必须到公司人劳办请假,说明外出事由、时间。不得在休病假期间违规、违法,不得做有损于公司声誉的事情,不得在外私自接活接工程,一经公司发现坚决除名,违法乱章者,责任自负。

  9. 职工因公负伤,按国家规定,协商解决。

  10.职工违规造成自体伤害,原则上应自体承担相关费用,及生产损失。

  11.主管部门每月考勤连同职工病假条一同上报公司人劳办,人劳办按本规定结算上报公司财务部执行,公司内部假条由各主管部门保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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