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水平新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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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待遇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要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助纳入乡镇工作补贴范围。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在每人每月平均200元至500元的范围内确定,我市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助可继续执行。乡镇工作补贴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按照“就高”原则发放,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加快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切实改善乡村教师住房条件。

第十九条实施乡村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奖励扶持制度。对年度考核优秀的乡村名师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对任期考核合格的乡村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任教达20年、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全面落实“楚天园丁奖”、“湖北省乡村教师关爱基金”、“湖北省乡村教师奖励基金”。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给予奖励。关注乡村教师心理健康,建立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机构,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基金对乡村教师提供优惠待遇和奖励。

教师管理

第九条按照总量控制,按需核编原则,各县(市)区统筹分配、动态调整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教学量相结合的方式核定,配备齐全,确保开足开齐课程需要。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乡村教师编制。

第十条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乡村教师补充新机制。教师补充严格执行“减一补一”,由教育部门牵头,人社、财政、编制等部门配合,共同会商审定当年因退休、辞职、调出、死亡等各种原因而减员的教师数,将其列入当年教师招录计划,及时将空缺的教师补充到位。严禁在有符合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有减不补”、“减多补少”、长期使用临时代课人员。

第十一条加强城乡教师编制管理,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对县域内教师队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各地统筹分配、动态调整当地学校教职工编制。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教学量相结合的方式核定,配备齐全,确保开足开齐课程需要。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需求统筹实施派遣任教,实现教师由“单位人”向“系统人”的转变。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灵活高效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托管、合作等方式建立共同体,推动优质师资团队化交流。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与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挂钩,并给予倾斜。对城镇离退休的特级教师、湖北名师到乡村学校长期支教的,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轮岗机制,推进校长、教师优质资源的合理配置,重点引导县域内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切实解决农村学校师资不均衡的问题。通过定期支教、兼职走教、送教下乡等多种方式对乡村教师进行教育教学能力帮扶,增强乡村教师队伍发展活力,从而提高我市乡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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