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费多少钱一吨,浙江水费阶梯及价格标准
浙江省自来水价格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宁波市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浙价商〔2009〕257号)文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价调整范围为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域,即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部分),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部分)及其转供水区域。
二、水价分类:水价划分为居民生活、非经营性、经营性和特种行业4类,其中经营性划分为一般工商企业和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两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幼儿园(包括托儿所)、小学、中等教育(指小学毕业到大学专科教育以前阶段的教育)学校以及高校学生公寓、宿舍、食堂、浴室等用水。
(二)非经营性用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狱政(包括劳改、劳教)等用水。
(三)经营性用水是指从事商品生产、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非公益性经营活动用水;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包括印染、电镀、纸桨、皮革和制药等用水。
(四)特种行业用水包括纯净水及饮料制造业、洗车业、桑拿浴室(含高档洗浴场所以及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附设的营业性洗浴、桑拿等)等用水。
三、分类价格标准
(一)自来水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75元调整为2.40元;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50元调整为4.15元;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9.00元调整为11.00元。
(二)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由市自来水总公司按用户用水量代征。
1、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45元调整为0.80元。
2、对建有规范化污水处理设施(简易污水处理设施除外)、并按有关规定实施污水处理的工商企业用水户,按污水COD浓度值或环评排放标准实行分档征收污水处理费办法,同时不再返还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办法和各档收费标准由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3、对其他用水户,污水处理费仍按现行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分别为非经营性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和经营性的一般工商企业用水每立方米1.80元,经营性的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用水每立方米2.60元。
(三)执行时间。调整后的到户水价(包括自来水销售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下同)分两步实施。即第一步从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下同)起执行,第二步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2.20元调整为2.75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2.75元调整为3.20元。
2、非经营性用水价格: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4.30元调整为5.30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5.30元调整为5.95元。
3、经营性用水价格:其中一般工商企业用水价格,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4.30元调整为5.30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5.30元调整为5.95元;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用水价格,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5.10元调整为6.10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6.10元调整为6.75元。
4、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第一步仍按现行每立方米10.80元执行,第二步由现行每立方米10.80元调整为1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