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营改增难点解析,金融业营改增难点分析
作为结构性减税和财税制度创新的重大举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的目的是消除重复课税,完善税制,为经济结构调整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带来减税效应。因此,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增值税扩围改革,已经成为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
一、“营改增”的具体范围及实施效果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预示着“营改增”方案开始在我国正式实施。北京市随后于9月1日启动试点。10月1日,江苏、安徽两省作为新梯队加入试点阵营。11月1日福建、广东、厦门和深圳也如期启动试点。12月1日,天津、浙江、湖北和宁波正式启动2012年最后一波试点。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
2013年8月1日前开展“营改增”试点的12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试点方案上均参照上海市的“1+6”模式。所谓“1+6”的“1”即交通运输业,“6”即现代服务业的6个行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自2013年8月1日起,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除原来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外,又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
从上海、北京、江苏和安徽试点运行的效果看,“营改增”有力地带动了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发展,推动了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因此,对于很多纳入试点的企业来说,营改增带给他们最直接的感受和好处,就是减税。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从12省市的纳税申报情况看,目前共有102.8万户试点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2012年,试点地区共为企业直接减税426.3亿元,整体减税面超过90%。其中,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小规模纳税人减税力度更大,平均减税幅度达到40%。据测算,全部试点地区2013年企业将减轻税收负担约1200亿元。
实践证明,“营改增”效果是较好的,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下降,部分因转制导致实际税负上升的企业和行业通过过渡性退税办法得到了很好的处理。试点除了有利于给企业减负、消除双轨制弊端外,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面也取得了明显成效,对试点地区的财政收入也未产生太大影响。
二、金融业“营改增”难点分析
面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作为典型的现代服务业的金融业“营改增”工作成为关注的新热点。考虑到金融业“营改增”的复杂性,在实施中遇到的困难会较大。
1.实际税负可能加重
2013年5月24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明确指出: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作为现代服务业之一的金融业,有可能适用6%的税率,比现行营业税率5%高1个百分点,即使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为计税依据,金融业纳增值税仍比纳营业税税负重,这与试点方案中减轻税收负担的目标不符。
2.税收成本可能增大
一是“营改增”后不论采用何种具体方式开增值税税票,金融业都应该而且必须建立增值税开票系统与现有各业务系统的有效衔接,硬件和软件将会是一个很大的支出,从而增加营业成本。二是金融业现有税务方面的人才匮乏,更重视的是业务及信贷能手,今后“营改增”实施过程中肯定需要税务方面的专职人员,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新增岗位人工成本也是较大的支出。三是其他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及其固定资产采购项目,在日常业务中所占比重较低从而抵扣税额有限,实际可抵扣税金远远少于银行业机构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证券行业的冲击力过大
尽管现行营业税制下证券行业税负低于银行、保险行业的状况并不合理,但若推行“营改增”对证券行业的冲击力过大,这与我国着力发展直接融资的政策导向相悖,也不利于改变近些年来股市持续低迷的状况。因而,学界有关人士曾建议降低增值税扩围后的适用税率,以此减轻“营改增”对证券行业的冲击。若“营改增”后银行、保险业的税负大幅度下降,虽然有助于解决其现行营业税制下税负过重的问题,但又会带来地方财政大幅度减收,由此形成改革的阻力。
4.可供参考的成功经验少
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对金融业征税模式不一,有的免税,有的征收营业税,有的对部分业务进行增值税课税,即便欧盟国家现行基本免税增值税模式,欧盟各国目前也没有统一的做法。中国的营业税制度最初参考的是法国,但目前法国对金融保险业采取的是暂免征税的政策。而在金融业最发达的美国,也没有对金融机构征收营业税,而是以高额的所得税代替;作为自由港的香港,更没有对金融机构征税。事实上,在发达经济体中,尚没有国家对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而根据“营改增”时间表,中国可能会成为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第一个对金融业开征增值税的国家。
三、对金融业实施“营改增”的几点建议
“规范税制,合理负担”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立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的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保持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1.课税模式的选择
选择适当的课税模式,对于金融业“营改增”十分重要。据有关资料介绍,国外典型的金融业增值税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欧盟国家采取的基本免税模式,即对包括手续费、佣金收入等中间业务收入在内显性收费金融业务收入征税,包括百姓关注的利息等隐性收费金融业务收入免税。应税项目允许进项税额抵扣,而免税项目不能获得进项税额抵扣。二是新西兰国实行的零税率模式,即对免税项目也允许进项税额抵扣。三是新加坡和澳大利亚两国实行的部分抵扣进项税的免税模式,即对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抵扣。
欧盟国家现行基本免税增值税模式是我国金融业“营改增”较为理想的课税模式选择。这一模式,不仅有利于克服目前我国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又能避免税收大幅度减收和征纳成本过高的问题。有学者通过选取国内14家上市银行、7家典型的上市证券公司、3家上市保险公司作为样本,测算采取基本免税模式下,由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不同类型金融业税负的影响。其结果表明,在基本免税模式下,由于银行业的收入以利息收入为主,因而实行对利息收入免税的增值税,必然使得其税负大为降低,较之于征收营业税下降71.81%;对于保险业来说,其主要收入来源于保费也能免税,税负当然也会明显下降,较之于征收营业税下降72.6%;但对于证券业来说,由于主要收入来源于手续费和佣金,是不能免税的,实行增值税后其税负就会明显加重,较之于征收营业税上升132.12%。
2.征收率的确定
对于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相关文件中对其规定按照简易计税法进行计征。而简易计税法的金融服务业本身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样一来,对金融业来说,实质上改革后实行的增值税和原来营业税计税方法没有太大差别。为了简易操作,参照金融行业营业税税负状况(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5%),应将金融业增值税征收率仍确定在5%为宜。表面看,金融业税负下降不大(营业税是对营业收入全额计税,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计税),但由于金融业实行增值税后金融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其下游企业抵扣税收,而实行营业税无此项优惠,所以,金融业“营改增”可以大大增加金融服务的需求量。
3.计税方法的选择
对银行、保险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可避免在基本免税模式下运行、采取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进行征税在抵扣操作中的种种困难,只要确定适当的增值税征收率,就可以平衡改革前后的税负水平,不会对地方财政收入形成很大的冲击;至于对证券行业的“营改增”将选择何种计税方式,若让其在基本免税模式下运行,采取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进行征税,那么其适用税率不宜采用标准税率,而应在新设的低档税率中选择适用税率,这样对证券业就不会形成很大的冲击。相对于以前的营业税计税方法,按照简易计税法的金融服务业今后不同之处仅在于可以为其他企业开出能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本身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4.降低税收成本
加强会计核算,降低银行税收成本,减轻税负。在“营改增”过程中,既要考虑银行的实际情况,又要考虑对行业税收负担产生的影响。不断完善各业务系统,实现增值税开票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的有效衔接,解决在衔接过程中出现的硬件、软件等问题,同时制订相应的增值税开票流程,规范工作人员业务行为,防范风险。
5.分阶段稳步推进
从短期看,金融业“营改增”会减少一定的税收收入,但从长期看会促进金融业税收稳定增长。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后,短期内并不能体现出降税效应,但长期对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为了防止短期内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税收造成的冲击,要充分预估这种影响和压力,要考虑短期内政府财力的可承受程度。明确金融业务类别划分标准,对各种业务纳入税改时限区别对待,分阶段稳步推进税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