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济南二胎产假最新规定
很多了解的产假可能不全面,本文小编带你全面的了解关于济南产假的详细知识。根据《济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可以将产假分列为以下几项: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所以产假不仅仅是片面的顺产假期。下面一起来看看济南产假的详细规定吧,以及产假工资计算方式。
山东省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女职工人数已超过800万。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细化了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措施。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等一系列措施。
“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保护基础上,增加经期、待孕期、围绝经期(即更年期)‘三期’保护。”
政府、工会、妇联和用人单位应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并监督落实;采取措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联合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心理健康等知识培训。
鼓励用人单位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书面告知女职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在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
关于性别、“月经假”、防性骚扰
《办法》这样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有这些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
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 。
《办法》还提出,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保护被性骚扰的女职工个人隐私
根据《办法》,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同时,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有关单位在处理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事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定期组织女职工妇科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在劳动时间内组织检查的,将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为女职工提供健康知识讲座、心理咨询等服务,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女职工待孕、怀孕、休产假时
权益受保护
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
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关于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哺乳期女职工,每天一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此外《办法》还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或者哺乳室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