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年安徽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规定

来源:解志愿时间:

第十八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安徽二胎产假天数规定及破腹产产假多少天

安徽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条例规定(全文)

安徽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条例全文(二胎及产假规定)

安徽二胎新政策规定,二胎产假奖励优惠政策解读

安徽省二胎准生证如何办理及办理流程材料

安徽省二胎产假和生育保险政策最新消息

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1月1日,安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解读

安徽二胎新政策产假,安徽二胎产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