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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魏峰介绍,9月24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按2019年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提高城乡低保标准,2020年城市低保标准由573元/人月提高到604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4017元/人年提高到4395元/人年。今年提标幅度较大,城市低保标准比去年3%提高了2.4个百分点达到5.4%,农村低保标准比去年3%提高了6.4个百分点达到9.4%。

提标后,城市低保标准占2019年黑龙江省城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2.7%,农村低保标准占2019年我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2%。集中供养人员供养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80%确定,分散供养人员供养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的70%确定,2020年黑龙江省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16828元/人年提高到17736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11780元/人年提高到12420元/人年;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9134元/人年提高到9996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6394元/人年提高到7008元/人年。

此次提标将惠及全省149.32万城乡困难群众。至此,黑龙江省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实现了十四连增,新的保障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提标资金从今年的1月1日起补发。

为贯彻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发〔2019〕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城乡低保认定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24元/人月;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368元/人年,大同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017元/人年。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从2019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6828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1780元/人年;市区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9134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为提高到6394元/人年。

2.从2020年1月1日起,市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个档次。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6228元/人•年,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1180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8534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5794元/人•年;城乡特困人员执行统一的照料护理标准,全自理600元/人•年、半护理1200元/人•年、全护理1800元/人•年。

(三)四县按照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统一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备案后公布执行。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

对批准获得低保的家庭,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已成年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按照低保标准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补发提高标准差额和资金筹集

对新标准公布时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按照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结合执行时间、低保(特困)批准时间和低保动态核查情况予以提标补发,补发资金要确保在年底前足额发放到位。

市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省级资金补充后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四、有关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提标工作,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精心组织,精准救助,确保应保尽保、应得尽得。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落实和资金筹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统计发放和数据录入工作,把我市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反映给上级主管部门,为下一年度工作奠定有利基础。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规〔2018〕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