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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政策性兜底保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后新保障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人均666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3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人均4800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235元。
(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月人均866元;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年人均6240元。
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特困对象月照料护理标准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特困对象月照料护理标准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全自理特困对象月照料护理标准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各县(市、区)、开发区最低工资按当地标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变化时,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时按最新数据调整执行。
二、新标准执行时间
提高标准后,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标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或标准调整,按国家、省政策标准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要求,抓紧做好标准确定和困难群众调查摸底工作,做好低保与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做到精准核查、精准识别、精准认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体系。要及时足额落实提标配套资金,确保救助金按时发放到位。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