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针对十堰的小微企业,有一系列税费减免、融资支持的政策。
一是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日,免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
二是自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市各类参保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已缴纳的按程序退抵;按规定执行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 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自3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是6月30日前,除高耗能行业电力用户外,现行大工业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按基准价下调10%。
四是强化金融支持。对困难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2020 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 6 月30日,免收罚息。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同时,全市13家金融机构均推出疫情期间相关金融产品,在企业融资和个人融资上采取更加便捷的方式助力企业渡过难关。
相关文件链接:《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5 号)
一、切实减税降费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日,免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 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 8 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 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疫情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湖北省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进出口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 15日内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十堰海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降低社保公积金费用。自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市各类参保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已缴纳的按程序退抵;按规定执行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 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自3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6月30日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个人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降低物流成本。疫情防控期间至疫情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疫情结束至2020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ETC 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22%的优惠,对三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14%的优惠。6月30日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降低企业用能成本。除高耗能行业电力用户外,现行大工业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企业,申请暂停、减容等业务不受最低天数限制等措施;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6月30日前,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按基准价下调10%。对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委、国网十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 10 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政策截止时间为6月30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二、加强财政扶持
6.加大技改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扩大产能、提档升级项目,优先纳入全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重点倾斜。对纳入工信部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技术改造设备补贴的重点企业,财政部门给予设备购置费中央补贴后的剩余配套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7.加强市级中小企业应急周转金使用。开通市级中小企业应急周转金受理绿色通道,对中小企业继贷市级中小企业应急周转金实行优惠费率,由年息4.35%降低至年息2.175%。(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8.给予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对获得中央专项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对未能纳入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供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市疫情防控市场保供工作中作用突出的相关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 万元以内),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3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人行十堰市中心支行)
三、强化金融支持
9.对困难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2020 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 6 月30日,免收罚息。6月30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责任单位:市银保监分局、人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10.加强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建立完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单户1000万元以内或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省再担保集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和地方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风险。市内保险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复工复产市场主体的疫情防控保障类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
11.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责任单位:市银保监分局、人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委)
四、促进稳岗就业
12.加强务工服务。开展“网上春风行动”,引导返乡务工人员、应届毕业生等重点就业群体安全有序流动。开展网络招聘专项活动,有招聘需求的用工单位、求职者均可在公共就业服务网站上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劳务输入地区的联系,提供“点对点、一站式”服务,帮助务工者有序返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3.加强大众创业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 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对于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最高可达 3 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4.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统筹使用事业单位编制,公开招聘一批乡村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充实基层服务力量,继续组织实施好“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鼓励各地设立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灾害信息员等公益性岗位,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对疫情防控期间(1月24日至疫情防控结束,以市县指挥部通知为准)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中新吸纳就业的人员,按照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实际处于生产一线的老员工,按照1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稳就业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 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工商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5.加大援企稳岗力度。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至2020年底。对疫情期间正在享受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延长6个月。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扩大有效投资
16.加大投资力度补短板。紧扣省市重大项目、预算内投资及对口协作三类项目有序推进开工复工,重点推进3个省督办重大产业项目、16个省重点、73个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172个市重点项目,逐一制定复工开工时间表和阶段性投资计划。加强公共卫生服务、应急物资保障、防灾减灾、老旧小区改造、交通物流、5G 网络、数据中心、医废处置等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的谋划建设,建立三年滚动建设项目库。对2020年省重点项目投资计划进行调整,新增相关领域补短板项目。分级分类分步推进重点在建交通项目,尤其是交通扶贫项目、桥梁“三年消危行动”项目要尽快启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7.加大资金投入和要素保障。全力争取国家对我市增加专项转移支付,提高项目投资国家补助比例及专项切块下达份额。积极争取扩大我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规模。现有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出让合同缴付土地价款的,免收滞纳金和违约金。省委、省政府督办的重大产业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可于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延期补缴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8.全力扩大招商引资。针对疫情影响和促进发展的需要,广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强化产业专班招商,市直各产业专班要切实加大产业研究和项目策划力度,明确专人专职招商。大力推行网上招商,积极推广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等网上招商方式,推动尽快签约。鼓励和支持本地企业以商招商、嫁接招商。工业项目用地优先保障,产业基金重点跟投。用好用足省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制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加大对重大产业项目落地的奖励力度。(责任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抓好春耕和农业生产
19.做好农资农机服务保障。抓好种子、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生产,引导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与农资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点对点”对接,开展配方施肥、病虫统防统治等服务。有针对性提前做好农机跨区作业衔接,保证春耕需求,确保2020年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保持基本稳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抓好重点农产品生产供应。落实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再贷款、支农支小再贴现政策,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至2.5%。推广“农担信用贷”,对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300万元以内、省级及省级以上龙头企业500万元以内贷款项目,实行免抵押信用贷款,降低担保费率至0.5%。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将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以上。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补助企业鲜蛋收储。对损失较大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延长还贷期限、放宽贷款担保等政策支持。落实好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加强畅通经济循环
21.抓好稳链补链强链。统筹推进重点企业和产业链配套企业复工复产,帮助解决原材料供应、上下游协作等问题。支持大数据、物联网、5G、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技术企业在社会治理、疫情防控、无人物流、远程办公等领域集成创新和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2.大力提振消费。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稳定汽车大宗消费,鼓励各地出台在充电电费、停车费以及自用充电桩建设等使用环节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综合性补贴政策。调整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投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3.稳定外经贸发展。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医疗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领域外贸企业加快生产的具体政策,扩大出口规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保障和改善民生
24.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落实落细低保、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保障政策,防止因疫致贫返贫。对出现还款困难的扶贫小额信贷,最长可延长贷款期限6个月。对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主体,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5.加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价格补贴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补贴、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做好“菜篮子”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在保障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失业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基础上,在疫情防控期间,将新冠肺炎患者特别是有亲人罹难的家庭、因疫情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困难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群体纳入补贴范围,单次补贴发放时,按其可享受的单类最高补贴金额执行,疫情结束后适时停止。及时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按规定纳入相应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九、优化营商环境
26.加强企业精准帮扶。继续落实好市级领导首席服务官制度,深入开展“双千活动”和“援企惠企行动”,帮助企业化危为机、危中寻机,竭尽全力为企业提供周到服务、解决实际困难,不断增强企业信心、市场信心、社会信心。依托各级政务服务网,搭建问题诉求反映和快速反馈平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7.优化审批服务。依托湖北政务服务网,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开展网上办、预约办、邮递办、帮代办等多种服务方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事项,可结合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实行承诺审批制、先建后验等创新性审批方式。对于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农业生产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的项目特事特办,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跨省、跨区域远程异地分散评标常态化机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8.营造宽松市场环境。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9.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适当放宽企业资质维持期限,对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自动延期至疫情结束;需继续办理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准予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人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国家、省出台的其他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各地各部门要抓好落实。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对上衔接,争取政策资金支持。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对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