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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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多项政策及资金支持。据悉,小微企业创业者可以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据了解,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标准不低于1.5万元。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万元。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经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到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另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由省级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负担,岗位开发补贴由区(市)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和区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联合对辖区内上年度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形成申请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市财政局复核后对各区(市)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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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菏泽政策

(一)相关财政资金优先支持菏泽建设。(省财政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1.对义务教育等10项重大民生政策支出,省财政按不低于80%的比例对菏泽市给予补助。

2.对省级按因素法分配的涉农资金和民生类专项资金,加大对菏泽市的政策倾斜。对省级实行整体竞争立项的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菏泽市符合条件的项目,并适当增加补助金额。

3.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省级核增菏泽市地方政府债券额度,支持其重大民生工程和交通、水利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

4.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落实中央财政对菏泽革命老区专项财力补助政策。

(二)支持菏泽创新发展。(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率先在菏泽市开展试点,对通过技术转移在菏泽市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省财政给予受让方或委托方按不高于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5%、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2.在菏泽市先行先试,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其中对符合“小升高”政策的企业,省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省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三)在菏泽市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试点。(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用于新上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基础上,结合菏泽市重点项目的规划、投资、立项等实际情况进行支持。

(四)设立高层次人才编制专户等政策。(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配合)

1.从省级调剂部分事业编制给菏泽市,专项用于市本级引进高层次人才,具体使用情况报省委编办审批。菏泽市委编办要设立高层次人才编制专户,制定管理制度,确保专编专用。

2.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博士生导师团队参与菏泽市企业协同创新,省财政对相关经费通过转移支付资金给予适当支持。

3.积极支持菏泽市增设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安排申报名额时给予倾斜。

4.加大对菏泽市申报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支持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人才工程。

5.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适当放宽推荐人选在岗时间等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适当降低用人单位配套资金要求,对确有困难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可不予配套。

二、支持菏泽及鲁西其他四市政策

(五)鼓励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主动推介保险资金投资相关项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山东银保监局配合)

1.积极推动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企业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遵循执行非银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和标准,开展政策辅导,做好资质审查,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加强设立后的监管。

2.细化金融服务措施,对需要保险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和重点产业项目,主动做好推介和协调服务工作,促成保险资金与优质项目的对接。

(六)对解决企业融资问题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风险补偿和奖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证监局负责)

1.市境内“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生超赔风险补偿需由财政负担的部分,省级全额承担;发生贷款本金损失补偿需由财政负担的部分,省级承担70%。

2.对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省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

3.对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机构及担保增信机构,省财政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4.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超过7%部分,省财政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增量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5.对符合条件的“双优”小额贷款公司,省财政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80万元。

6.对担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给予担保费补贴,单户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7.省应急转贷基金加大对相关市企业应急转贷运营机构配资,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转贷支持。中央切块下达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资金,重点对相关市给予支持。

(七)对新上鼓励类产业项目,在土地、资金等方面优先支持。(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1.对新引进符合我省产业导向、且年度向省级财政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的重大项目,省财政按其贡献额的10%-30%,分档给予一次性最高1亿元事后奖补。

2.对重点行业产能布局调整,省级分行业实施“基础+激励”综合奖补,支持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基础奖补按过剩产能化解和落后产能淘汰任务量、关停企业户数、职工安置人数等因素测算;激励奖补与超额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按基础奖补资金的5%-30%实施分档奖励。

3.对“十强”相关产业遴选培育的“雁阵形”产业集群,省财政给予最高500万元专项激励。

4.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纳入国家部委相关重点项目储备库。

5.按照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目录开展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相关工作。

6.优先支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内有偿流转使用。

(八)整合各类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支持相关产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

1.加大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支持力度,对相关市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优势产业项目优先遴选纳入基金投资项目库。

2.支持相关市积极争取国家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资金、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积极协调国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等市场化、低成本资金,对相关重点产业予以支持。

3.省级统筹工业转型发展等相关专项资金,对相关重点产业予以支持。省级切块下达的乡村振兴战略重大专项资金对相关市给予倾斜支持。

(九)股权奖励可按规定延长缴税期限。(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1.对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的,可按规定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非上市公司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可按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3.对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获取的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加大人才政策支持力度。(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每年协调举办一次“高层次人才鲁西行”活动,帮助对接引进符合现实需要、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军人才团队。

2. 对于引进的两院院士等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由相关市提出申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论证,通过后直接纳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支持。

突破菏泽、鲁西崛起,是省委、省政府全面提升发展质量效益,促进全省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菏泽及鲁西其他四市要高点定位,持续激发发展的内生动力;省有关部门要积极作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工作落实年”中推动菏泽后来居上、鲁西加快转型发展取得实际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