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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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有关部门支持中小微企业

复产复工政策信息摘要

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提出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加快实施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湖北省可放宽到所有企业。(来源:新华社)

3月13日,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提出优化国内市场供给、重点推进文旅休闲消费提质升级、着力建设城乡融合消费网络、加快构建“智能+”消费生态体系、持续提升居民消费能力、全面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等6方面19项措施。(来源:中国政府网)

3月1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劳动力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17号),实施有序返岗,积极帮助复产复工企业制定和完善贫困劳动力上岗防护措施,对企业购置防护物品确有困难的,主动协调做好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的保障工作,严格做好员工吃、住、行和车间管理等环节防疫工作。(来源:中国政府网)

3月1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许可证件管理工作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8号),对于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时办理许可证件换发手续的,允许相关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的许可证件有效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解除后45天。其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对未按时履行许可证件换发手续的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实施处罚。疫情解除后,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及时办理许可证件换发手续。(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3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政策指引》。从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提高金融可获得性、畅通要素市场流通、支持企业复工稳岗、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构建优良营商环境、推动参与国际市场、持续优化公共服务等8方面对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主要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解决企业的压力,全面、快速、有效地扶持中小企业渡过危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逐步实现良性发展。(来源:中国政府网)

3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工信厅企业〔2020〕10号),通过数字化赋能中小企业。包括着力运用信息技术加强疫情防控,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运营;加快发展在线办公、在线教育等新模式,培育壮大共享制造、个性化定制等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搭建供应链、产融对接等数字化平台,帮助企业打通供应链,对接融资链;强化网络、计算和安全等数字资源服务支撑,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和开发利用;推动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管理和运营,提升智能制造和上云用云水平,促进产业集群数字化发展。(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3月20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9号),提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功能,积极为符合担保要求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对于200万至1000万元(含)之间的担保项目,纳入政策性业务考核范围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坚持市场化运营和做好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应尽量简化担保贷款程序,缩短办理时间,保证贷款尽快到位。(来源:中国政府网)

3月21日,科技部印发《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国科发区〔2020〕67号),启动实施“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针对低、中、高不同风险等级地区以及不同企业和产业特点,制定差异化、精准化的复工复产举措。指导推动国家高新区分级有序复工复产,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加快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促进高质量就业。加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实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各项政策,将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等重要内容,对于成效突出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人才计划。(来源:科技部网站)

2部分地方支持中小微企业

复产复工政策信息摘要

东部地区

1.北京

3月16日,北京市印发《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针对企业反映比较突出的用工、住宿、餐饮、快递物流和上下游产业链物资材料供应等关键问题,从“食、住、用、行”4个方面为企业提出10条具体举措,打通复工复产的堵点难点,确保员工回得来、原料供得上、产品出得去,实实在在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来源:首都之窗)

3月16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支持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推行网上办理,实现注册登记、行业许可等业务办理“无接触”“零见面”;实行告知承诺;建立应急绿色通道;延长许可有效期;加快标准转换应用;审慎异常名录管理;严查乱收费乱涨价;免除技术服务收费;强化帮扶指导工作等九方面19项具体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3月17日,北京市多部门印发《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管理办法》和《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实施方案》。保额高,单一施工项目保单赔付限额最高300万元;保费低,每个工程项目保费10万元,保险期限3个月,由财政资金按照实际参保保费的50%进行补贴,参保企业仅需自行承担50%的保费;针对性强,该方案主要面向北京市复工复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保障覆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冠肺炎)疫情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员工死亡伤残补偿、企业财产损失、营业利润损失、员工工资及隔离费用;全线上投保理赔服务,旨在减轻疫情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来源:首都之窗)

2.河北

3月20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援企稳岗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疫情防控期间,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来源:河北日报)

3.上海

3月16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关于本市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提出从2020年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从2020年2月到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4.福建

3月17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办法提出每月补贴标准为各孵化基地当月实际减免租金总额的30%,补贴时长不少于3个月(从2020年1月至当地疫情解除月)。当月实际减免租金总额按照孵化基地当月实收租金与2019年12月份实收租金的差额予以核定。每家孵化基地所享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所需经费从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补助资金或当地政府确定的经费中列支。(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5.广东

3月16日,广州市财政局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减免租金的通知》,对承租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业主单位)物业用于线下实体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3月份的物业租金,对已经收取当期租金的,可顺延至下一个租金缴纳周期执行。对于4、5月份物业租金减免问题,财政局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明确。(广州市人民政府网)

6.海南

3月17日,儋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从2020年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个人应缴部分不减免;从2020年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及其他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个人应缴部分不减免;从2020年2月到6月,对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失业保险金代缴医疗保费人员以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即缴费费率从8.5%调为4.25%。继续执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来源:儋州政务网)

中部地区

1.山西

3月18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要求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要建立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坚持急事急办、特急特办,对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来源:山西日报)

2.安徽

3月17日,安徽省发布《关于助力中小微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加快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从加快复工复产进度、加大稳岗用工保障、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7个方面出台22条措施,精准有序扎实推动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更好促进上下游产供销大中小企业整体配套协同复工,加快经济社会动态循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

3.江西

3月1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支持通过重组、增资、整合等方式,加快培育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保每个设区市培育一家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龙头机构。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江西省人民政府网)

西部地区

1.重庆

3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制定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及定额,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统一规范项目评审、工程建设、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等要求。发挥政府投入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区县政府有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2.四川

3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稳定和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稳妥推进企业和集聚区复工营业。分类推动重大项目复工开工。加快梳理本地区本系统的服务业重大项目清单,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复工开工中遇到的疫情防控、证照办理、资金用工等方面问题,分类推进重点项目复工开工。鼓励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列入国家级及省级步行街改造提升项目的街区,减免入驻服务业企业房屋租金。(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3.云南

3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外贸稳增长12条措施的通知》,加强与周边国家协调沟通,确保全省口岸和通道畅通,带动物流、货流、人流的协同顺畅,有序恢复对外贸易秩序。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及时提供商事法律服务。利用中央和省级外经贸发展资金,对重点企业、重点商品、重点项目和重点基地给予支持。优化升级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指导企业用足用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零售出口“无票免税”等政策。(来源:云南省政府网)

4.宁夏

3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的通知》,提出加强科技型企业信贷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优化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等“硬核”措施,助力科技型企业复工复产。(来源:宁夏人民政府网)

东北地区

1.吉林

3月1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省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改革试点的通知》,根据各地申报,决定在长春市、通化市开展赋予省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改革试点,将53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全部为行政处罚)调整由长春市实施,将36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行政处罚33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职权1项)调整由通化市实施。在长春市、通化市开展试点的共89项权力事项全部采取委托授权方式,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省政府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2.黑龙江

3月1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加强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纾难解困若干措施的通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以“精准化、快速化”为原则,加大支持复工复产、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行业等的支持力度,同时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行业的小微企业提供普惠性资金支持。银行机构要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投放力度,确保全年完成单户授信额度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