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一、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争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活动,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加强线上业务服务,通过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提升服务便捷性和可行性,保障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顺畅。鼓励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做好续贷服务。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市金融办)
二、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精神,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中小微企业,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50%。对于疫情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三、进一步发挥地方金融机构作用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对确因疫情影响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根据疫情影响适当延长追偿时限,依法依规核销代偿损失。各小额贷款公司要回归业务本源,加强服务“三农”、小微,在疫情期间做好信贷支持。创业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再贷款公司等特色小额贷款公司,要依托本职,提供专业金融支持。(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养老保险方面,继续执行《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9〕26号),相关政策从2019年5月起,企业养老保险费率降至16%。失业保险方面,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补贴标准按6个月的2018年下半年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实施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方面,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我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市各类用人单位继续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的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缓缴社会保险费
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社会保险费可延迟缴纳,之后视疫情情况再做调整。2020年1至3月份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可以延迟3个月补缴。即:从4月份开始,缴纳本月并补缴1月份社会保险费,依此类推,6月份完成延期补缴手续。延迟缴费期内,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不征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前两个月房租免收、第三个月房租减半。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疫情期间应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对疫情期间减免承租的中小微企业租金、管理费、物业费的创业基地,今后优先予以政策扶持。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房产局〕
七、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和延期缴纳税款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加快兑现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优惠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各责任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技术改造、科技、双创、人才等专项资金。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年度预算的补助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符合技改扶持资金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市级技改扶持资金已拨付到县(市、区)的,力争一个月内拨付至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技改的企业,在2020年市级技改资金评审中予以政策倾斜。力争2月底前落实2019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各类后补助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加大清欠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账款力度
加大各级政府和大型国有企业清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力度,严防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市工信局、市国资委〕
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微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以上政策重点支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
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太原市遵照从优执行。
本意见相关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