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业补贴政策标准,天津创业扶持政策规定
一
创业扶持对象
大学生创业扶持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内的在校生和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
二
支持参加创业培训
对毕业前3个学期的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创业培训机构每人1000元的补贴。
三
提供创业贷款支持
自主创业大学生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再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区建立大学生创业贷款信用担保机制。
四
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对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
给予房租补贴
大学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生产经营的,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将在校大学生房租补贴政策的办理权限和补贴发放一并下放到各区。当前正在享受房租补贴的在校大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
扩大创业扶持范围
对外地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来津创业的,享受同等创业扶持政策。
七
给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对在本市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10户(每户至少招用2人),可认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符合条件的给予30万元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户大学生创业企业,再补贴2万元;对新增企业招用2 人以上的,每新增1 人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再给予补贴。每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在自然年度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大学生创业企业”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大学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该企业名下进行就业登记。
1.孵化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招用人员,需按相关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给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孵化面积,每户不少于3平米。
3.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新增大学生创业企业是指纯增数量。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首次申请新增企业补贴时,应以认定时的10户企业为申请补贴基准。
对企业自申报补贴之日起正常经营满2年的,可列入申请补贴基准数不需再补入;不足2年的,需补足申请补贴基准数后,才能申请新增企业补贴。
对再次申请新增企业补贴的,以最近一次发放补贴后的实有企业户数为基准,并依照以上标准和程序发放补贴。
4.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新增大学生创业企业补贴发放。每新增1户即发放补贴2万元;对新增企业招用2 人以上的,待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再依据申请补贴人员名单中的当月实际就业人员,按照每新增1 人补贴5000元的标准据实发放。
5.对已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因发展规模扩大需变更经营场地的,符合以下标准的,可继续享受相关政策:
(1)申报单位名称没有变化;
(2)有产权证明或产权房屋租赁协议;
(3)经营场地变更情况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