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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保障,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加强和规范残疾人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财政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补助各地残疾人共享小康、就业扶贫以及服务体系建设等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牵头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并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残联根据省财政厅、省残联确定的扶持重点,负责具体项目申报、审核和落实,并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保障重点、科学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项目补助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包括:

(一)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用于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基本照料,切实改善残疾人生存、生活条件。

(二)残疾人就业和扶贫。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及农村种养业扶贫基地的帮扶,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三)残疾人教育和培训。用于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减免、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补助、残疾人职业培训、残疾人人才培养等,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四)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用于残疾人服务设施设备、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机构、无障碍设施(设备)进家庭、残疾人文化建设等补助,提升为残疾人服务能力。

(五)促进残疾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试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对象数量、地方财力、重点工作、资金绩效、其他等五个因素进行分配。具体如下:

(一)对象数量。根据补助项目的对象数量确定。

(二)地方财力。根据各地财政财力状况,向欠发达地区适当倾斜,按照省财政关于地方财政财力状态的分类分档补助系数确定。

(三)重点工作。根据中央部门、省委省政府年度中心工作和残疾人事业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确定。

(四)资金绩效。根据各地资金使用绩效、预算执行进度及支出结构导向等内容确定。

(五)其他因素。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残联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确定。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残联可结合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情况,适当对补助范围和分配因素进行调整。

第八条 各因素的权重由省财政厅和省残联根据全省残疾人保障工作的重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省残联负责在每年预算编报之前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并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包括量化指标、权重系数和计算公式等,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执行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在每年10月底前按资金规模的70%提前预告市县,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并逐步提高提前预告的比重。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预告的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通过省级转移支付的方式在当年预算批复后30日内下达各地财政。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方向,统筹当地财力做好分配使用,不得截留或移作他用,并及时将分配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残联。

第十三条 加大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和残联应按照“数字财政”及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力度和进度,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因素、执行、监督、绩效等各环节的相关信息准备工作,逐步推进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和残联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残联将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调整因素。

第十五条 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和残联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保障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省财政厅和省残联适时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对资金拨付不及时、使用效益不高、使用不规范的市县,将责成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落到实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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