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的管理
有的按地方财政批复的福利费预算额度列支,有的参照企业福利费工资总额14%比例提取,有的按实际发生额列支,有的按照地方确定的比例提取,有的在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按40%提取,不一而足,亟待财政部予以统一明确。个人认为与企业并轨是最佳选择,按工资和退休费总额的14%纳入部门预算,规范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有章可循,实行直接支付,那审计检查部门也就不用去钻牛角尖了。
作为一项人文关怀和激励的手段,适度合理的福利有助于增强职工的归属感和向心力,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幸福指数。
在不能滥发奖金福利的大背景下,除了总工会及时对工会福利支出范围、标准予以了明确,单位所发的福利界限仍相对模糊,很多地方都还在执行20年前的规定,显失时效性。更有某些地方把握不准,矫枉过正,甚至连正常的降温费(或高温津贴)、取暖费也拦截不发,真为这些歪曲政策的同志表示汗颜!!!
福利费的本质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集体福利设施的经费。它不要混同于奖金,前者侧重于困难补助和集体性福利支出,后者侧重工作性奖励。另外同一事项不得既享受单位福利,又重复享受工会福利。
1F现行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计提依据
此贴做了很久,搜索了若干天,目前仅能找到以下文件:
01部委层面1、1965年12月15日,财政部、内务部发布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按工资总额2.5%提取;
2、《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人发〔1998〕106号)规定: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为每人每月12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按每人每月9元留用,其余3元由人事部统一调剂使用;事业单位按12元提取福利费,全部由单位按规定使用。福利费年终如有节余,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3、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
02省、直辖市层面
1、江西省:《关于修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赣财文字[1994]第146号)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10元(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人员亦按此标准提取)。开支范围主要用于职工困难补助和职工集体福利等。福利费的来源仍从本单位经费内调剂。
2、辽宁省:《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辽人发[1996]28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每人每月10元。
3、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沪人[1995]81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提取福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元。
4、浙江省:《关于调整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浙财行[2011]109号)规定:对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按工资总额(含津贴补贴)及离退休金费(含补贴)的3.5%提取,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5、天津市:《关于改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办法的通知》(津人工[1998]18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工资总额的2.5%提取。
6、湖南省:《关于调整省直机关福利费提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险[1993]32号规定:按工资总额3%(按离退休金)提取,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一年。
7、吉林省:《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吉人联字【2001】28号),规定:由现行每人每月3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元。
8、贵州省:规定:从1982年1月份起,全省地、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费,按工资总额(包括标准工 资,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的2%提取;县(市、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
03设区市1、广州市:《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穗人薪[1998]6号)规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30元。
2、宁波市:《关于调整市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65号)规定: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福利费计提标准进行调整,由原来的定额标准调整为比例标准,即按不超过规范津补贴后的工资总额(含津补贴)及离退休费(含补贴)5%的范围内提取。
3、丽水市:《关于调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比例的通知》(丽财行【2016】82号)规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福利费按5%的比例标准提取。
4、晋城市:2017年起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3.5%计提。
5、昌吉州: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按单位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8%提取,其中:单位提取1.5%,同级人社部门提取0.3%,作为集体福利事业和调剂使用的机动福利费。
2F福利费补助对象
原则上仅限于工作人员本人和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成年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不是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亲属,不得享受福利费补助。
3F支出使用范围
01生活困难补助范围1、工作人员家庭基本生活确实有困难;
2、工作人员个人或者家属患病支付医药费困难或支付死亡丧葬费困难等 ;
3、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如因天灾导致的经济生活困难等。
02集体福利使用范围1、看望本单位因病、伤住院的工作人员,购买少量慰问品支出;
2、单位举办食堂等集体福利开支的补贴;
3、健康疗养支出,如职工体检等;
4、其他零星集体福利支出。
4F具体操作方法探讨
如果单纯看财教【2012】32号文“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40%以内确定。”现实中执行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绝大多数单位只有财政拨款一条资金渠道,那是否意味着不需计提了呢?
“法无禁止即可为”,除地方财政明确将福利费纳入部门预算外,那么我们还可以按人员定额或工资的一定比例从在公用经费预算中提取,这样合理合法地扩大福利基金池。
01按人员定额或工资比例提取 计提: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福利费
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使用: 借: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贷:财政拨款(补助)收入
#这种方式如果当年没有用完,财政拨款的收支无法同步匹配,使年底账面的财政拨款结转数对不上财政实际结转数。
02按非财政补助结余的40%提取 计提: 借: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使用:借: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贷:银行存款
03直接列支以按定员定额或工资比例提取的数额为上限。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福利费
贷:财政拨款(补助)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