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房屋拆迁赔偿标准,金华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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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房屋用途及面积认定,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房屋认定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一)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为准。没有记载内容的,按《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用途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予以确认;两证记载不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认定。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为综合用途或多用途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认定。

(三)厂区、校区、园区等成片土地上不同房屋的用途,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等部门共同组织查验并认定。

(四)因旧城改造通过征收(拆迁)方式归还的房屋,按原征收(拆迁)补偿协议认定。

(五)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前两年,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还在依法经营的,被征收人要求将被征收房屋用途改变为商业用房的,应在征收调查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

2. 有效纳税证明;

3. 房屋征收部门实地丈量面积(改变为商业用房部分的面积确认,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图示尺寸为依据,按实际营业范围,确定营业面积);

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上述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税务等部门认定。经认定属于商业用房的,对被征收人补偿时,应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六)车库、架空层、阁楼、储藏室等附属用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按原用途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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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标准;

(八)签约期限;

(九)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有条件的应当安排为现房。

第十七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对下列情形可以给予补助或奖励:被征收人配合房屋征收评估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的、提前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认为需要奖励和补助的其他情形。具体奖励或补助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金华最新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征地补偿政策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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