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拆迁补偿标准新政策及补偿计算方法明细
公有房屋
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的直管公产房屋和单位产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六种情形房屋将被征收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些情况是没有补偿的
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
就是你家门口有那个象征打发财源的拆字以后,你把原来的平房改成了4层小楼带地下室的,那是不给钱的……
2、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3、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有哪些补偿内容
除了房屋补偿之外,其实还有两个补偿也是要考虑在内: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补偿可以要钱也可以要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有房屋的,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需要注意的是: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使用周转用房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费。
3、房屋征收部门延长过渡期限,对支付临时安置费的,应当自延期之日起增加1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当自延期之日起支付临时安置费。
4、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暴力强拆,再见!
1、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的;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如何评估房屋价格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和其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分别评估,并按照较高的评估结果确定。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注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补偿安置、拆迁许可的延期、裁决等继续沿用国家和本市原有的规定办理,但区人民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以前经常听说什么最牛钉子户、最强拆迁队,矛盾激化还不是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约束,现在这个规定一出,希望以后房屋征收能和平解决,不管是政府还是被征收的人都能和谐共处,毕竟征收的房屋也是为了建设更美好的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