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亮点解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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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有什么亮点吗?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亮点解读,供大家阅读参考。

亮点1

执法权下放基层

各区城管局为执法主体

据了解,根据中央对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和《中共海口市委关于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的决定》精神,要求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全部下放到基层,这一精神在《条例》中得到充分体现。

海口市市政市容委副主任蔡能浩介绍,《条例》首先界定了综合执法的职权范围。规定“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在综合执法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对法定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继续履行;明确综合执法活动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并确定发生管辖争议的解决方式。

蔡能浩表示,《条例》也对执法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城市管理中涉及到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问题时,明确由各区城管局来进行执法。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综合执法工作,并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镇、街道派驻综合执法机构,履行综合执法的具体职责。

亮点2

规范执法行为

执法人员需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为了克服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方式粗放、越权执法等问题的发生,从而影响城管部门的公信力和形象。《条例》对综合执法规范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蔡能浩介绍,《条例》明确规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资格,对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进行了区分,要求“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综合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综合执法活动。”蔡能浩表示,今后综合执法人员将按照国家规定,穿着和佩戴统一服装和标识。同时,协管人员会佩戴明显区别于综合执法人员的标志标识,配合从事辅助性事务。

为规范协管人员行为规范,《条例》规定“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应当佩戴明显区别于综合执法人员的标志标识,配合综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

亮点3

加强执法监督

市民认为执法不公可举报

蔡能浩介绍,为保证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条例》构建了政府监督、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执法工作监督体系,加强了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一是政府监督,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二是强化部门内部监督机制。三是完善外部监督机制,要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权力和责任清单,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行政救济途径和监督电话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综合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另外,在处罚层面,《条例》对综合执法工作中不同主体的不正当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综合执法部门出现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物品,泄露举报人信息的,截留、私分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4

提高执法效率

构建执法联动机制

城市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牵扯的部门也很多。为了避免出现多重执法或者部门之间推诿职责的现象,《条例》厘清了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

另外,为提高执法效率,《条例》明确了执法联动机制。住建、环保等行政部门要和综合执法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当综合执法部门遇到具体业务不熟悉时,相关部门应该给予协助。为了发挥基层组织在综合执法中的作用,《条例》要求村居委会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方面支持综合执法部门的工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为避免执法协作过程中,部门之间出现拖延提供信息、出具说明的情况,《条例》在各时间节点上都予以了明确规定。例如,属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需要其提供专业认定意见的事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专业认定意见并附相关依据。

亮点5

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

海口是一座志愿服务之城,认证志愿者人数占建成区人口比例高达16.2%。“城市管理问题单靠几个部门也无法完成,需要老百姓参与其中,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类城市管理违法行为。”

蔡能浩介绍,《条例》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类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公众参与是城市治理的重要方式,鼓励公众及时发现并报告违法行为,既提高了综合执法的效率,也提高公众的守法意识,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更是对海口民本温度城市的体现。”

亮点6

明确公安与城管执法联动模式

助力构建“双创”长效机制

“《条例》充分突出了海口特色,对海口在全省首创的公安与城管执法联动模式予以规定,有助于构建‘双创’长效机制。”蔡能浩说。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在城市广场、商业中心、机场、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公安、综合执法、交通等部门可以共同设立巡逻组或者执法工作站,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另外,公安机关对阻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蔡能浩表示,公安机关配备专门力量支持综合执法部门,在重点区域由公安和城管共同设立巡逻组或者执法工作站。公安加城管的执法模式为城管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亮点7

执法人员受法律保护

暴力妨碍执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活动现场,海口市龙华区城管局打违大队队员王其媛说:“在一次拆除违章建筑的行动中,曾遇到过业主朝我扔石头的情况。《条例》明确了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保护,让我对工作更有信心。”

“《条例》对执法过程作出了严格的规范,同时也明确执法人员受法律保护。”蔡能浩表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正常执法过程中,如遇到人身攻击,将由公安部门介入,保护执法人员的安全。

按照《条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的;阻碍执法车辆通行或者破坏执法车辆和设备的;扰乱公共和办公秩序,致使综合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对综合执法人员及其亲属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及其他阻碍执法行为的,将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针对违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情况,《条例》明确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拍卖财物抵押罚款、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失信惩戒、强制执行等五种行动,其中实行失信惩戒时,将通知社会保险、金融监管、公共征信等机构将当事人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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