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有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③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4种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之一,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述4种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参照《广东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规定,
一、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1)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上述4种行为之一。
2)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上述4种行为之一;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3)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二、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行为之一的立案追诉:
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具有其他恶劣情形;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3次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三、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恶劣”:
1)致1人以上轻伤或2人以上轻微伤;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3)多次或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4)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5)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四、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五、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千元以上,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千元以上;
2)多次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须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自行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七、纠集他人3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
八、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1次的,可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3次寻衅滋事(每次均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在5-7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九、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寻衅滋事次数→+1次=1-6个月刑期+←刑期;
每纠集他人寻衅滋事次数→+1次=6-12个月刑期+←刑期1次;
2)每轻微伤人数→+1人=1-3个月刑期+←刑期;
每轻伤人数→+1人=3-12个月刑期+←刑期;
3)每引起精神失常人数→+1人=6-12个月刑期+←刑期;
每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人数→+1人=12-24个月刑期+←刑期;
4)每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1-3个月刑期+→刑期;
每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10000元=1-3个月刑期+→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十、走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十一、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十二、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十三、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就民事争议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四、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十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结伙斗殴;
2)追逐、拦截他人;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十六、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60周岁以上的人;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一次殴打、伤害多人。
十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2)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治安管理处罚;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十八、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须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十九、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1)情节特别轻微;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3)出于他人胁迫或诈骗;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5)有立功表现。
二十、从重处罚的情形:
1)有较严重后果;
2)教唆、胁迫、诈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
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二十一、法定免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3)70周岁以上;
4)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