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五大亮点
4月25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我国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二是占有编制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三是不占有编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适用于以上第二种人员。据了解,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在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呈现出改革亮点。
亮点一
新聘用人员向社会公开招聘
【法规介绍】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点评专家:上海原韵管理公司首席顾问何永强】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聘用单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2005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要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根据《条例》,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种类多、行业差别大,公开招聘的具体办法不宜一刀切,条例仅对公开招聘的范围和基本程序作了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际上确定了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以“公开招聘为原则,以上级任命为例外”的模式。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条例》的出台,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从部门规定上升为行政法规,有利于这项工作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从而有效杜绝事业单位违规招聘。对此,人社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督导员、裁判员的作用,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违规操作、违法乱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相关案例】今年3月,根据中央组织部“12380”举报网站,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通报了湖南省严肃查处的江永县少数领导干部子女亲属违规调入事业单位案。通报指出,经查,江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唐某某等7名县级领导干部,近年来通过托人违规办理或伪造子女亲属在外县区工作的虚假人事档案,将7名子女或亲属调入江永县事业单位工作。
湖南省有关部门和永州市对此违规用人问题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的15名有关人员进行了严肃追责,其中,永州市委副厅级干部、零陵区委书记(时任江永县委书记)伍某和江永县委书记(时任江永县县长)陈某某等13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另外2人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党内警告处分;对违规调入事业单位的7名人员全部清退,对江永县7名县级领导干部也给予处理,其中,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唐某某,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莫某某,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李某某,县政府副调研员聂某某、杨某某,县政府原副县长黎某某等,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免职、行政警告等处理,县政府原副县长刘润生因受贿罪已被判刑。
亮点二
“10+10”人员可订立长期合同
【法规介绍】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点评专家: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杨保全】
我国从2002年开始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目的是改革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由以前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原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提出,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聘用合同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单位和受聘人员协商确定。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凡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条例》并没有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进行分类,而是统一规定聘用期一般不低于3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既有短期的,也有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期限定在3年以上,主要考虑到事业单位人员以专业技术人才为主,订立比较长期的合同有利于保持科学研究、公益服务等事业的延续性,建立起比较稳定的人才队伍。
《条例》缩小了长期合同的适用范围,排除了“本单位工作满25年可以要求订立长期合同”情形,只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可以签订这样的长期合同,但是由于《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仍然有效,且以上规定与《条例》并不冲突,所以在上海市有关规定修改前,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人员,凡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也应当与其订立。
【相关案例】2007年9月5日,彭燕妮与某研究所签订项目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至2009年9月30日。2011年7月1日,彭与研究所签订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12年6月30日,彭占研究所事业编制,研究所聘用彭在财务资产部门工作。2012年6月21日,彭与研究所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约定续签合同期限至
2013年6月30日。2013年5月28日,研究所通知彭不再与其续签聘用合同。2013年6月28日,彭办理离所手续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研究所支付违法解除聘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彭的申请。彭对仲裁裁决持有异议,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彭原系事业编制人员,其与研究所之间系人事关系。根据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彭并不符合签订直至退休的合同的法定条件,故彭要求确认研究所终止聘用合同违法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彭与研究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到期终止,不符合聘用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约定条件;故彭要求研究所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于2013年10月判决:驳回彭的全部诉讼请求。
亮点三
初次就业合同期三年以上,试用期可约12个月
【法规介绍】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点评专家:上海人事经理研究中心严同逑】
有人认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当事人约定试用期都可以是12个月,这是不对的。可以约定12个月试用期的仅限于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另需注意,《条例》未对工作人员试用期解聘条件作出规定,但是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规定,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相关案例】小张是今年毕业的大专生,找工作一直不是很顺利,离开学校后一个月,通过亲戚的介绍进了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小张的职位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家里人都挺高兴的。在签合同的时候,小张拿着合同看着有点犯嘀咕,因为合同上写着:“本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12个月”。过去在学校时上过一点基础法律课,曾经提到劳动法中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小张问单位是不是违法了?
其实小张是误会了,这家事业单位的做法没有错。我们国家并不是所有的人都适用劳动法的,通常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有编制的人都被排除在劳动法之外。关于事业单位的试用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所以小张作为应届生,属于特殊情况,还是可以设立12个月的试用期的,单位的做法没有什么问题。
亮点四
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解除聘用合同
【法规介绍】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点评专家:汇业律师事务所洪桂彬律师】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相当于单位至少可以拖员工6个月时间,《条例》明确提前30天可以解除,参照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本条又增设了“例外条款”即“另有约定的除外”,表面上赋予了双方意思自治的空间,但现实情况下多数是单位说了算,如果合同约定必须经过批准才能离职,是否变相限制了员工的离职权,如此条款是否有效,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
另需注意,《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除了规定了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处理情形外,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了受聘人员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相关案例】A君大学毕业后分配到B高校任教,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几年前,A君在外单位报名参加了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上海C高校。不久收到C高校调档函。但B高校以A君在外单位报名违反了学校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未满为由,拒绝办理调档手续。
A君向当地人事局提出人事仲裁申请,因故无法受理。鉴于调档的最后限期日益临近,A君向当地法院起诉,诉请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聘用合同,判令被告给予原告办理人事档案的调动手续。
被告未做书面答辩,但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证据表示:第一,A君不符合单位报考条件。B学校规定可以招考硕士研究生条件之一须本科毕业后在本校工作满三年;报考程序之一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学校人事处;不准报考条件之一有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所规定的服务期未满者。第二,A君报考违背双方《聘用合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规定:A君保证在B高校工作满五年。第三,A君未经单位同意报名且是在他单位报考,不符合国家政策。
当地法院拟定开庭审理本案。不料,原告撤诉。理由是本案审理、判决、是否上诉等还有一个较长过程,开学在即,C高校研招办对最后调档限期已无法再延长。由于时间关系,即便胜诉,已无意义。同日,法院口头裁定,记入笔录。准许原告撤诉,诉讼费减半由原告负担。
此案如发生在7月1日以后,A君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发生在上海,A君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后,就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B学校,B学校应按照规定办理档案转移等手续。
亮点五
连续旷工超过15天单位可解聘
【法规介绍】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点评专家: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副秘书长贾培成】《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规定,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可以被单方解聘,《条例》规定增加到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显然降低了对职工的要求,提高了解雇保护标准。新法实施后,就不能因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即解除聘用合同。
【相关案例】几年前,张某应聘到某展览中心工作,在该单位担任国际合作职员。但该单位始终未与张某签订聘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各种保险。张某于当年10月向单位提出口头辞职,后再未到单位上班。某展览中心经研究认为张某自当年10月9日至25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达17日,已构成严重违纪,依据某展览中心《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作出辞退处理。某展览中心未将辞退决定送达张某,而是将辞退决定装入张某档案并将张某档案退回了学校。张某不服,特向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撤销单位作出的辞退决定;2.补发相关福利待遇及补办各种保险。
仲裁委员会认为,事业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且在单位内部进行了公示,仲裁委员会应当对其有效性予以认可,且可以作为裁决案件的依据。本案中被申请人对张某作出辞退决定后,未向张某进行送达,而是将辞退决定放入申请人的档案中,导致处理程序上出现重大瑕疵。
仲裁委员会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均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申请人撤销对申请人作出的辞退决定,并为申请人办理辞职手续。(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其在工作期间的失业保险。(三)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档案调转手续。
下面是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