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消防部队体制改革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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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把“消防审核验收”作为一个主题来协商,体现了全国政协对公安消防工作,包括对整个公共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委员们的讨论反映了社会对消防安全的关心和需求,下面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这方面的改革方案。

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是预防火灾事故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消防安全形势严峻,政府和社会对消防安全的要求逐步提高。现行消防法将消防审核验收范围调整为只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进行审核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

当前,建设工程总量庞大,消防监督警力不足,不能满足审核验收工作需要。各位委员和专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对下一步工作有很大启发。我们将进一步深入系统研究,结合当前的公安改革,加快修订消防法,明确社会各方面责任,积极预防火灾事故,确保公共消防安全。

公安部副部长李伟:

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是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保证建筑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事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的具体办法。2008年以来,全国公安消防机构共审核验收建设工程165.3万项,对保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防止遗留先天性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制度方面,一是消防审核验收职能与其他部门存在交叉;二是审核验收工作中存在权力集中、裁量权过大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不严密等问题。在工作方面,一是消防审核验收力量不足,全国市场主体超过6000万家,仅高层建筑就有33万余栋,而消防监督人员仅2万余人,专兼职审核验收人员仅5000余人,不能满足大量建设工程审核验收需要。二是少数消防监督人员在审核验收中存在不廉不公问题。三是建设工程消防违法问题突出,遗留先天性火灾隐患。

有的建设单位授意设计、施工单位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甚至不经审核验收违法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有的设计单位不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有的施工单位为降低成本、偷工减料,不按照要求施工。四是少数地方政府对一些“政府工程”、“招商引资项目”,要求公安消防机构“特事特办”,放宽消防安全条件。

目前,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已纳入公安改革方案。具体设想是:一是在现行消防法框架下,修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简化审批程序,推进执法公开。二是通过修订消防法,调整消防监督管理职能。三是坚决整治消防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制定从严治警禁令,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现行的消防体制将做何改变?

(一)防灭火工作将仍然隶属公安机关统一管理。不管是防火监督工作,还是灭火救援工作,绝对都是公共安全工作管理的范围,也就是公安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没有哪个国家的消防工作可以离开公安机关的领导和各警种的配合,这一点在《人民警察法》、《消防法》中也都有所体现。可以这样讲,防火监督岗位的现役干部即使转为人民警察,灭火救援岗位的官兵即使转为武警总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也必将仍然隶属公安机构统一管理。

(二)防火监督执法权力将大幅缩小。按照《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文件所述,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范围必将缩小,原有部分审核和验收职能很有可能将从消防监督执法中分离出去,划归地方住建部门承担,消防监督机构可能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这样一来既划清了消防部门与住建、安检、质检的权力,又可相互制约。

(三)垂直管理的体系将有可能被打破。在详细阐述这一观点之前,需要强调一点,消防工作绝对属于地方事权,不属于中央事权,也就是消防工作绝对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工作,不像税收和国防等工作属于中央事权,理应由中央政府垂直管理。但在现行的体制中,我们实际上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也就是垂直管理,实行垂直管理,就意味着脱离地方政府管理序列,不受地方政府监督机制约束,直接由省级或者中央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实行垂直管理的特点就是垂直性、相对独立性,业务运行基本上脱离同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框架,封闭在系统的条条框架内,而且特别强调业务的敏感性和保密性。对于消防工作而言,采取这种体制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消防工作,尤其是防火监督工作宜采用属地化管理,也就是水平或半水平管理,此次改革很有可能将对垂直化管理的体制进行改进。

(四)防火监督职能可能移交公安机关。按照《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文件中提及的内容,防火监督职能很有可能被移交,消防支队的防火监督处和大队很有可能成为市(县)级公安机关的一个处或科室,与公安机关的其他职能处室一样,“人”、“财”、“物”权隶属公安机关管理。这样既解决了军人不宜执法的问题,也有助于落实执法责任制,即符合改革意见中提到的执法终身责任制的要求,又有助于提高监督执法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

(五)灭火救援职能可能暂时保留现役制度。此次公安体制的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确保人民群众公共安全感、满意度和执法公信力的提升”,毋庸置疑,在现行体制中,人民群众对公安消防部队最不满的主要是表现在监督执法工作,相比之下,虽然灭火救援工作中也有部分缺陷,例如官兵职业化水平不高,专业化技能欠缺传承等问题,但相比之下,矛盾并不像监督执法工作那样突出。结合*“必须坚持党对部队的绝对领导”的批示,灭火救援职能很有可能会成为人民武装警察的警种部队,与交通、黄金、水电、森林一样,采取武警总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体制,由武警总部对其军事、政治、后勤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公安部负责其业务工作。

(一)改革人事政策。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干部职业化,以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为牵引,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的干部制度体系,重点保留作战训练方面骨干,部分非战斗岗位调整为士官代替;二是大规模招收文职人员,补充现役消防队伍,主要充实非战斗岗位;三是改进兵役制度,扩大士官队伍比例,特别应借鉴美军制度,干部尽量不要参与或少参与部队管理事务,主要从事战术研究,让士官或警士长发挥管理作用,各司其职;四是建立有别于解放军和武警内卫部队的消防部队官兵退役安置制度,这一点尤其重要,我认为目前消防部队骨干人才流失主要有两大重要原因,一方面大学生干部增加,这部分人很难干满20年,导致部分专业人才对工作前景失去信心,提前转业;另一方面义务兵选取士官的积极性下降,士官人才难以保留。

(二)改革工资福利。建立针对消防部队的专项津贴补助,提高消防官兵工资福利待遇,尤其是重点提高士官福利待遇,扩大社会化保障,保证消防部队官兵家属和子女享受较高的社会福利。

(三)改革编制结构。优化消防部队规模结构,集中使用现役警力,将部分经济欠发达或火灾较少地区的现役队伍调整为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集中在省会或较大城市使用现役警力,实现现役消防队伍的全覆盖,调整官兵比例、基层与机关比例,减少非战斗机构和人员。

(四)改革领导体制。优化部消防局和总队机关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完善各部门领导管理体制。建立适应现代灭火救援工作的灭火救援联合作战指挥机构和联合作战指挥体制,推进作战训练和保障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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