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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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8月29日,经过三次审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新法将于1月1日起施行。

“大阅兵”良好的空气质量让人们享受到了蓝天的美丽。如何让蓝天常在,让人民群众的期待变为现实?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就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新《大气法》抓住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这个主线,为推动大气污染物全防全控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下一步,环保部还将继续吸纳社会各界的建议,把大气污染治理水平提到新的高度。

潘岳介绍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提及“大气环境质量”达36次之多,接近全部条文的1/3,这正是此法的最大亮点。《大气法》明确提出,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并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对省级政府实行考核、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转向以质量改善提供了法律保障。

潘岳说,立法要对执法真正够用、管用。《大气法》立法宗旨明确、制度主线清晰、监管措施严密、处罚违法有力,有诸多创新,体现了*、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顺应了公众对改善环境质量的新期待,明确了新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是一部符合当前环保实际需要的法律。

潘岳说,修法过程中,很多环保专业人士认为当前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但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考核质量改善比考核总量减排便于公众监督,这完全正确。新《大气法》已经吸纳了这些意见。环境质量的改善是检验环保工作的唯一标准,环保部门需要在过去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思路,改进考核方法,直接回应公众的期待,让环保考核工作和老百姓的感觉直接挂钩。

一是既要抓重点污染物,也要抓其他污染物。影响大气质量的因素很多,改善大气质量要全防全控。要从质量改善的需要倒推环保工作重点,而不局限于部分行业和企业的一两个指标。二是既要抓区域总量减排,更要抓点源排放达标。目前企业排放超标相当普遍,强化企业排放必须达标是基本要求,假如企业排放达标而区域环境质量仍然超标,那就应当实行总量控制。三是既要抓固定源,也要抓非固定源。除了控制工业企业等固定源外,对于机动车船等流动源和农业面源也要严格控制其污染物减排。

潘岳指出,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大气法修订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从长远的角度看,制定中国特色的“清洁空气法”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饭要一口一口吃,路要一步一步走。在现阶段立法还要考虑实际需要和现实可操作性,不能过于理想化。新《大气法》已较好地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秉持积极稳妥、突出重点、解决现实问题的原则,合理构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制度体系。

潘岳说,《大气法》修法充分体现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整个过程完全开放,听取公众意见贯穿始终。以“公开”为例,新法要求公开的有11处规定。如新《大气法》明确要求,制定标准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约谈地方政府的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建设单位新建项目的环评文件、重点区域内的大气监测信息和源解析结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突发重大环境事件监测信息等都要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方便公众举报,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潘岳表示,《大气法》修订过程中,我们也注意到舆论既有肯定,也有质疑、批评,有些还比较尖锐。据了解,提出意见的专家学者都是长期关心环保事业的热心人士。正是由于有来自不同方面的意见建议,才推动了新法内容的不断完善。除向他们表示衷心感谢外,更希望他们继续坦诚尖锐地提出批评意见。环保部将秉持开放,虚心听取。法者,国之公器。修订《大气法》,大家有权知情、参与和监督,有责任积极建言献策。希望社会各界不仅关注大气法的修订,也要关注今后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修订;不仅关注立法,也要关注法律的实施,再好的法也关键在于能否真正执行到位。

潘岳最后说,现在公众无不怀念“APEC蓝”与“阅兵蓝”,同时也无不忧虑蓝天易逝,“好景难常”。良好环境质量既要各级政府勇于担当,也要环保部门监管到位;既要企业改变生产方式,守法达标,还要公众转变生活方式,人人参与。同呼吸、共命运,大家一同携手留住美丽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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