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转接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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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档案转接管理规定

1、档案接收

  (1)档案由原单位统一管理的,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关系的证明到区人才服务中心开具调档函;

  (2)档案由个人委托在其他人才交流中心的,提供的委托协议到区人才服务中心开具调档函。

2、材料归档

  持以下材料原件到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材料归档手续:

  (1) 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流动人员登记表及其他各类人员登记表;

  (2) 自传和属于自传性的材料;

  (3) 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4) 学历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材料,各类毕业生登记表、培训学习成绩、学历证明、学位等材料;

  (5) 政治审查材料;

  (6) 入党入团材料;

  (7) 奖励材料;

  (8) 处分材料;

  (9) 任免、工资等审批表;

  (10)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3、档案查(借)阅

  查阅档案需出具单位介绍信到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因公出国政审等特殊原因需借出的,须填写借档申请函,并由借阅人签字,借阅单位盖章。若需借阅党员材料的,借档申请函须由党委盖章。

4、档案转出

  出具单位同意解除关系证明和接收单位(人才中心)调档函或商调函并交清档案管理费用,在党组织关系都已经从中心转出的前提下,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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