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保定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报销比例
保定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职工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五级、六级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五级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是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是: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津贴以最低工资标准为限,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是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五级66个月(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4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54个月(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8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不再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待遇包括:一是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七级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要求,就可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七级为36个月(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为28个月(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0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为20个月(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4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为12个月(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样,如果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不再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对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有哪些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或在劳动合同期未满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一次性工伤医护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不适用此规定。
关于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其亲属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标准计算。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即配偶5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40%。但是初次核定时,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在以后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时,不受此限制。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标准发给,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
这里供养亲属指: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范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2003年9月23日)确定。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以后死亡的,包括因非工伤疾病导致的死亡,可以享受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保定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第十四条明确,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况视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哪些情形不得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保定工伤保险缴费时间:
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在申报应缴纳数额,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单位报送报申报表和有关材料。
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三)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要追缴费款,并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