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江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为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保障与改善民生为总要求,全面贯彻《社会保险法》,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大力推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障权益,使工伤职工“伤有所助”,努力构建和谐平安新侨乡。
二、目标任务
(一)健全部门联动管理工作机制。3月底前,全面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地税、安全监管、社保等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联动管理机制,努力促进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应保尽保。
(二)摸清建设项目和从业人员底数。3月底前,全面摸清我市在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从业人员人数、建设项目合同施工工期等基本情况。
(三)工作目标。从1月起,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底前,建设项目基本实现全部参保;2017年底,全部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三、参保范围对象和方式
(一)参保范围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项目的所有施工企业,应按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跨区域的,在报建地参加工伤保险。我市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可参照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按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二)参保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四、参保缴费比例
(一)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比例。按我市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比例。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首次确定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0‰,运行一年后,视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研究是否做出调整。
按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比例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江门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建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我市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实行浮动费率,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参保缴费办法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异地务工人员。其中,工程实施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该专业工程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承包单位”)。地税部门应以“施工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作为参保单位,审核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等基本信息,并根据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征缴工伤保险费,出具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作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经办业务流程和提交资料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67号)的规定办理。
六、建立建设项目实名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完善施工工地“平安卡”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平台备案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参与项目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之一。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七、工伤认定办理
(一)申请时限。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负担。在办理工伤认定相关事项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以劳动合同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招工登记表、施工工地“平安卡”管理信息以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材料作为审核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当事双方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
(二)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程序按《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参照我市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程序办理。工伤认定决定文书应当载明参保建设项目名称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
八、待遇保障
(一)就医管理。工伤职工应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就近急救的除外。
(二)基金结算。工伤职工住院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实时联网结算系统的,可实行实时结算;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未与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实时联网结算系统的,由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先行垫付后,再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三)待遇及计发基数。工伤职工享受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对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应按江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各级建筑业工伤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地税、安全监管、社保部门和总工会作为成员单位,召集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具体负责建筑业工伤保险统筹协调推进工作,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联络,定期通报相关信息,研究推进情况,部署开展督查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二)摸清底数。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我市建设项目开展专项调查摸底工作,摸清我市在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人数、建设项目合同施工期等基本情况,填写《江门市建筑业及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附件2),于4月19日前分别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汇总。汇总后抄送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建立建设项目参保管理工作机制。
1.中标告知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公开招标中标后,建设单位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单位时,应在中标通知书中明确:“中标单位应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书面通知中标单位(书面通知样式见附件1)。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将建设项目有关情况抄送建设项目属地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保等部门。
2.严格许可审核把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材料的建设项目,应视为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3.加强信息联动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有关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月将在建建设项目信息发给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现平安卡数据共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查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时,发现建设项目尚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到所属地税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对经责令限期参加工伤保险而仍未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手续的建筑业企业,以及经依法查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建筑业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地税部门应定期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信息与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情况对碰,对未参保的建设项目,应督促建设项目企业参保;对拒不参保的建设项目企业,应书面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按规定查处。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地税、安全监管、总工会要发挥好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宣传作用,同时充分利用当前网络、电信等数字媒体广泛普及的有利条件,通过公益广告、公益短信、开通微博、印发宣传单张海报,集中现场宣传等多种宣传形式,全方位、多媒体开展建筑业工伤保险宣传活动,为全面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切实提高建筑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培训,准确解读政策,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五)建立月调度制度。
各市、区要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从4月开始,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上月按项目参保情况(附件3)汇总报市社保局,并同时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定期对各市、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