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对7-10级伤残待遇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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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对7-10级伤残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据沪府发(2011)34号文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

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2)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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