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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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15元,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6元。
《通知》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做出了调整:
从1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后),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
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15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还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做出了调整:从1月1日起,对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