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和人生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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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那么他们有什么不同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一、实施目的:

  工伤保险是政府强制执行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当劳动者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时,政府给予受伤员工或死亡员工亲属一定的基本生活保障,保护工伤者的合法权力。因此工伤保险是不以赢利为目的,它的宗旨是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工伤者与用人单位在经济补偿中可能产生的劳资纠纷,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正常生产,解决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社会安定等为目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它虽然也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的风险保障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但它以追求经济利润为目的。它的目的决定了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因工伤残员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因为其经营成本、员工工资福利和公司利润都来源于参保人交纳保费,其所能提供给保户的保障性是相当有限的。

二、实施方式:

  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国家以法律形式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投保,无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是否愿意,只要在实施范围内的人都必须参加,若不参加都是违法行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自愿性保险,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方可实施。投保人中途可变换保险公司,可中止投保,遵循的是契约自由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工伤保险的参保人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参保对象限定在劳动关系范围,属于劳动保护范畴。参保人是用人单位的员工,单位以集体形式参保。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为自然人,以个人形式投保。只要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任何人都可以投保,双方根据合同而确定权利和义务。

四、基金来源:

  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在生产成本或行政事业费用中列支,参保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用企业可列入成本,税前提取。当收支不平衡时,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自己负担,交纳的费用国家要征税,不能打入产品成本中。当保险公司收支不平衡时,国家财政不给任何补贴。因此,经营商业保险的公司有亏损之可能,也有倒闭破产之现象。

五、保额确定和给付:

  工伤保险补偿金额的确定是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和国家有关的福利政策,由政府根据伤残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确定。保险金额的补偿(即给付),完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补偿,伤残员工基本生活需要多少则补偿多少,决不封顶。若用人单位未给员工参保而发生工伤事故,则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确定补偿金额,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者,并视情节轻重对用人单位予以相应处罚。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额的确定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确定。赔偿金额的给付,按合同规定办理,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封顶原则。

六、待遇和给付对象:

  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保机构补偿。因为伤残补偿有:医疗费、一次性补偿金或按月支付补助金、护理(扶助)补助费;因工死亡员工补偿有: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伤残员工或死亡亲属已获得商业保险给付的,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补偿。给付对象为法定受益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遇由保险公司给付。包括死亡、残废、医疗、停工给付。给付对象为法定或指定受益人。

七、保险程度:

  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仅满足于伤残员工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前提。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根据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多少而决定,多缴多得。

八、法律关系: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法规调整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是处理工伤事故的程序法规和实体法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法规的调整范畴。

九、管理体制:

  工伤保险由国家授权的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我市由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经办。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金融系统的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我市由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代理经营。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除行政事业单位外)都必须无条件参加工伤保险,否则违法。单位在选择参保时要牢记:政府强制性保险优先于商业性保险,有主次之分,但两者并不排斥,可以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因为它们都是为民造福的光荣事业。总之,已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用人单位,仍必须参加国家强制性的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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