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上调失业保险金和工伤伤残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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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月18日上午召开的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定,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将上调至平均每人每月887元,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一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186元,平均增长10%,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我省2007年修订的《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80%计发。以来,我省每年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并与最低工资类区和标准挂钩。现行标准一至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每月894元、834元、774元、726元,调整后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983元、917元、851元、799元。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伤残待遇要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从2005年起,全省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抚恤金连续9年进行了调整。目前,全省一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为月人均1860元。调整后一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80元、172元、164元、156元、148元、132元,达到月人均2046元,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基本持平。同时,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划分,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到每人每月1600元、1280元、960元。亲属抚恤金也将平均上调10%。据悉,此次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对象为,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对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及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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