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要哪些材料
问题(一)申请工伤(亡)保险待遇时应向社保局提供哪些材料?
答:1.工伤(亡)认定证或通知书、《职工因工残废证》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工伤救治医疗费用清单、原始发票、出院小结;
3.被供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生存证明;
4.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五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5.民政部门对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6.养子女收养证书;
7.单位证明。
问题(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享受什么伤残待遇?
答: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具体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问题(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什么伤残待遇?
答: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享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8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