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48小时之限”亟待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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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2日,某大型超市四川南充店店长刘丰突然晕倒在办公室,经过21天治疗后,12月4日抢救无效死亡。到底算不算工伤?在赔偿问题上,超市方和家属方产生了分歧。超市方按照重大疾病的伤亡费用、其他保险对家属赔偿20万元,而家属则认为应该按照工伤赔偿。

  “死于48小时外不算工伤”,见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具体规定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但这一规定却不合情理。若按工伤赔偿,超市方应赔偿158万元,与20万元的赔偿,相差巨大。要是遭遇类似情形,在放弃治疗还是继续抢救的选择上,利弊权衡,家属容易陷于进退失据的两难境地和痛苦的内心煎熬;同时,之于社会而言,也容易诱发巨大的道德风险,“负外部性”太大。

  而且,“死于48小时外不算工伤”也不符合医理。北京市煤炭总医院副主任医师郑山海曾指出:不同的疾病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律,脑血管疾病不大容易致人猝死,最危险的时候往往是发病后的72小时前后。刘丰也正是因脑干出血在办公室突然晕倒,连续抢救无效死亡。要而言之,从突然晕倒到抢救成功或者抢救失败,是一连串的事件,是连续性的;而以“48小时”为杠——硬生生割裂开来判定工伤与否,并不科学。

  类似事件也曾发生于1991年,山西工人郭云梅因经常加班加点,在车间突发“高血压脑出血”,工厂也不同意报工伤,当时的劳动部《复函》指出: “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而突然发生急病,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国家部委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答疑解惑,是具有指导意义和一定效力的。

  其实,类似案例近年已发生多起。譬如去年11月2日《经济参考报》曾报道,山东济宁市一男子在单位加班时,突发脑溢血身亡,由于在医院抢救超过 48小时,不能视同工伤,恰如今次南充市人社局的相关答复。而近年职场白领“过劳死”又或环卫工人高温猝死现象也曾数度引发公众的热议和关注。刘丰同样平时工作压力很大,据报道:为保业绩,多方设法,“中午忙得都在办公室吃盒饭”。

  《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本在于保障因工致伤致病致残致死的职工获得医疗保障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同时也倒逼企业更好地落实职工的休息权。而置诸上述背景之下审视,相关条款诸如“死于48小时外不算工伤”,已明显滞后于社会现实,不利于职工权益的保障,深有加以修改、完善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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