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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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8月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拟将现行的1300元、1020元、900元3档依次调整为1550元、1320元、1225元、1100元4档,分别增长19.2%、29.4%、20%、22.2%,平均增长21%。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4元、11元、9.5元拟调整为16元、15元、14元、12.5元。

第一档适用区域为武汉市7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第二档适用区域为武汉市6个新城区,襄阳市、宜昌市中心城区。第三档适用区域为其他10个市(州)市区、3个直管市、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指数居前22名的县(市、区)及部分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市、区)。第四档适用区域为神农架林区和其他县(市)。据悉,这是1995年湖北省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全省第九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局市人力资源市场主任李永洪告诉记者,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对支付劳动者工资本就高于最低工资线的企业影响不大,对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影响比较大。就我市具体行业来说,从事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小型餐饮部分工种工资会涨,而从事制造业一线蓝领的底薪和加班工资也会“水涨船高”。

“最低工资上调了,家政阿姨是不是也要涨钱了?”对于读者的询问,记者了解到,严格来说,家庭不属于用人单位,所以住家保姆和钟点工等家政工的报酬,暂未纳入最低工资标准约束范围。但一般家政公司会把最低工资线作为小时工的时薪的计算标准,因此也会相应提高。

各省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公布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300元、1020元、900元。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三、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4元、11元、9.5元。

四、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

(一)1300元/月、14元/小时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二)1020元/月、11元/小时

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大冶市;襄阳市市区、襄州区、枣阳市、老河口市;宜昌市市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荆州市市区;十堰市市区;孝感市市区、汉川市;荆门市市区、钟祥市、京山县;鄂州市;黄冈市市区;咸宁市市区、赤壁市、嘉鱼县;随州市市区;恩施市区;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

(三)900元/月、9.5元/时

阳新县;宜城市、谷城县、南漳县、保康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县、五峰县;丹江口市、郧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沙洋县;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凤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广水市、随县;利川市、建始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注意:

1、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2、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主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温馨提示: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最低工资的概念包含以下三个涵义:

1、获得最低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2、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通过立法确定的;

3、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法定工作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哪些收入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及高温津贴;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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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某医院医生杨女士称,今年她因请病假,收到了一张月薪资显示为负数的薪酬单。工资单上显示,当月薪资总额为4390.84元,但应扣项目合计为4799.67元。最终薪酬竟为-408.83元,远低于最低工资。

请假就要扣工资吗?假期工资到底该这么算?和解志愿一起来看看。

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的假期,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天/8小时。

病假

医疗期待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法定的病假工作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劳动者拿到手的工资不得低于1720元的80%。

年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不批准员工休假,也得经过员工本人认可,不能强行不批准员工休年假。如果经与员工协商,不批准员工休年假,那就要在员工申请的未休的年假期间支付员工3倍工资。

婚丧假

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其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职工本人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婚假增加7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子女、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丧假3天。

职工婚丧假期间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工资。

女职工保胎、产假、哺乳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发生流产先兆、早产先兆,经医生诊断证明需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安排休息,但不计入医疗期,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80%的工资。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各地标准不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以北京为例,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充当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因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而占用的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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