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工资绩效奖励激励机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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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工资绩效奖励激励机制实施方案

建立我市中小学教师绩效奖励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不断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逐步提升教师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乐于从教、终生从教,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适应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丰富校内各项活动,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通过加强市级教育经费统筹管理,调整绩效工资额度,建立绩效奖励激励机制,逐步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充分调动校长和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内涵发展,不断提高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

  市、区县教育系统所属中小学的正式在编教职工。

三、实施时间

  从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四、经费来源

  在现有绩效工资实施基础上,按照各区县学生数量、教师数量及生师比等因素,确定绩效奖励激励机制所需资金总量。由市人力社保局调整各区县教师绩效工资总额;为支持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经费由市级财政给予支持。

五、实施内容

  绩效奖励激励机制增加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集团化、学区化办学和办学特色学校以及教师在小学课后班管理和中学社团活动辅导、中小学生个性化学习辅导、教育教学改革、教师交流与支教等工作中的奖励。

  各区县教委会同区县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承担教育改革发展的任务和取得的成效等,制定年度经费分配原则及各学校额度,报市教委后,按照相关政策和经费管理要求及时将经费拨付相关学校。各学校要根据资金使用范围和下达的经费额度,按照本校教师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和完成任务质量的情况,坚持示范引领和激励导向,体现绩效工资分配的原则和要求,制定分配方案,报区县教委同意后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绩效奖励激励机制,是为了进一步调动教师积极性,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各区县、学校要结合本区县、学校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可根据区县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切实发挥激励作用。

  (二)此次绩效奖励激励机制资金不得平均发放,要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重点向承担教育改革发展任务重,为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付出努力的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到教书育人工作中,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三)市教委与有关部门制定教师绩效奖励激励机制项目管理办法,各区县要指导学校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绩效工资管理的要求,按年度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和考核办法,并检查落实情况;及时了解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切实加强对教师绩效工资的管理。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认真把握实施过程的各个环节,确保工作平稳顺利进行。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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