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 各省、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法,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1981年4月8日
附录:职工探亲路费补贴
凡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其探亲往返的路费可按有关规定由所在用人单位承担,但须凭有效票据报销。从整体上看,用人单位所承担的职工探亲路费是低标准的,甚至有的不是全额承担。因此,是带有补贴性的。探亲路费规定的内容主要是:
(一)可予报销路费的标准。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票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级政府自行规定。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票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职工探亲不能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二)特殊情况费用的处理。
1.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票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2.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票据报销。
3.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要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三)区别探亲对象予以补贴。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不予报销费用的范围。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归侨、侨眷职工,台、港、澳同胞、眷属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原则。
1.在国内探亲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2.出国或去台、港、澳探亲的,其国内段(自出发地至出入境口岸)路费按上述规定办理;国外段路费原则上职工自理,对自理路费确有困难的,本人可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酌情补贴。
【相关依据】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19810408]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 各省、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法,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198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