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二手车迁入排放标准及二手车上牌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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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保局下发通知,明确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第四阶段(含)以上排放标准和安全标准,并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机动车,车主可到大连市任意一家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获得检验机构出具的环保检测报告单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市及直属机构贯彻执行。
《意见》明确提出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八大任务,包括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取消限迁)、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落实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等,为二手车交易提供基础支撑信息、公平有序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其中要求各市政府要严格执行《意见》,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第四阶段(含)以上排放标准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予以办理迁入手续。
丹东市则在9月8日,对《意见》做出了回应,发布公告称,“即日起,我市车辆管理所依据环保部门的查验结果,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第四阶段(含)以上排放标准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不包含“营转非”大客车),予以办理迁入手续。”
辽宁省大连和抚顺确认于6月1日实施取消限迁政策。
大连增加转入条件:所有绿标车可转入,必须盖有环保印。不接收黄标车。(汽油车2003年以后,柴油车2010年以后,需要环保检验后方可转入。)
抚顺增加转入条件:黄标车、营运、营转非小型车辆不可转入;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车辆不可转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