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人才补助政策,辽源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辽源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向我市集聚,实现辽源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是指具有创新成果(技术)、创业能力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具有创新创业潜质的高层次后备人才。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坚持引进人才与引进智力并重、单位自主用人与个人自主择业相结合、公开择优与公平竞争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符合吉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条件的,积极争取省专项资金资助。对引进的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积极为其申报争取省100万元的专项资助资金;对引进的高级研发专家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积极申报争取省50万元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五条 对调入我市重点项目企业带资金、带技术并解决关键问题的国内知名专家和省级知名专家,在项目建设期内(原则上不超过5年),按每月2000元、1000元标准发放政府津贴;对我市重点企业在限额内招录急需专业的全日制博士或硕士毕业生,在企业薪酬不低于事业单位相同人员工资标准的前提下,按每月2000元、1000元标准发放政府津贴(首年控制在20人以内,三年总量控制在50人以内。由企业上报引进人才培养使用目标,经考察评估审定),如企业出现倒闭等情况,可在事业单位招聘与其专业相关的人才时免试录用。
第六条 对享受第五条政策待遇的人才,在项目建设期满后达到预期效果并在辽源定居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购房补贴。其中,市直所属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县区(含开发区)所属企业,由县区财政全额拨付。用人单位先期已为人才出资解决住房,且出资额高于本款补贴标准的,补贴款直接奖励给用人单位。
第七条 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可列入成本核算。
第八条 来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可入住指定的市人才公寓,住宿费用向用人单位减半收取。
第九条 引进人才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可根据项目投资需求,由企业落户园区通过提供风险投资、担保贷款等方式,或由企业直接投资,协调解决不低于50万元的创业投资。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区,由园区提供一定的生产场地、设备和流动资金。
第十条 引进人才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引进人才拥有的知识产权经评估作价后,可作为注册资本。优秀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收益分配比例最高可达到35%。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配偶、子女工作可在相关系统和单位优先调转安置;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按引进人才意愿选择学校。
第十二条 对符合拔尖创新人才工程人选条件的引进人才,可直接列入管理,并享受教育培训、常规健康体检,优先推荐奖励、申报科研立项、受理科研经费申请、学术考察、带薪休假等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符合有关规定,可享受辽源新华书店8折购书、配备保健医、年度体检、市区免费乘公交车、手机固话费用限额赠送、供热费优惠10%、公办体育健身场馆费用减免等“一卡通”服务。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录人员时,对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在用人单位考察、管理部门审核基础上,可免除全市统一组织的招录笔试,优先录用;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超编调入,逐步自然减员消化解决。本款引进人才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已满的情况下,可向岗位管理部门申请特聘岗位,聘任后享受相同岗位人员待遇。
第十五条 急需紧缺人才来我市工作因流出地设限造成辞职、辞退等原因不能提供档案的,经审核可为其建立档案并按规定连续计算工龄。
第十六条 对柔性使用的人才,可以参加本市各类人才奖项评选和表彰奖励;其工资,事业单位可列入工资总额,企业单位可记入生产成本。
第十七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在项目筹建期间,由落户园区免费安排办公场所,组织优秀下派干部团队全程服务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我市引进的省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可以同时打破学历、毕业年限和任职年限的限制,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 到我市民营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或缴税50万元以上,且所在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近5年内本人曾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称号者,不受学历、资历、台阶等限制,可直接申报晋升高级经济师。
第二十条 在我市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才、留学归国人员、港澳台同胞,不受身份、地域、档案、户口等限制,均可申报晋升相应级别的职称。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和柔性使用的人才,在经认定的各级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牵头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研发以及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科技专项经费给予重点资助。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到农村开展科研开发、技术引进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工商、税务、银行、科技等部门在市场准入、立项审批、金融服务、技术服务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惠和支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在不侵害所在单位利益前提下,可在我市企业或农村兼职兼薪。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上述政策条款未尽事宜,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成立辽源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委员会,对推荐的高层次人才是否符合引进人才的标准进行认定,形成引进人才推荐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建立引进人才绩效考评机制,每年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才管理部门实施考核,对不参加考核或经考核确定不能履行约定职责的,不再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第二十五条 对在引进人才、智力中发挥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比照招商引资中介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或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委等人才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本地创新创业人才,可比照第四、五、八、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我市原有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辽源市关于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各项柔性引才优惠政策,努力为柔性流动人才提供创业就业的便利条件、优质服务和优越环境,全面构建人才资源聚集高地,为我市创新转型发展提供强大人才支撑,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总体思路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绩效激励”的运作方式,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柔性引进人才政策规定:
一、 柔性引才的领域、对象及方式
1.柔性引才的重点领域包括:
工业领域,主要包括装备制造、农产品深加工两大主导产业和高精铝加工、纺织袜业、医药健康、蛋品加工、新能源五个特色优势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领域;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领域;旅游、电商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生态环境建设和现代农业领域;信息技术、物流业等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其他领域。
2.柔性引才的对象主要包括: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省“*”入选者;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市级以上“首席技师”和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获得者;拥有我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或传统产业提升改造的关键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层次人才;辽源转型发展所急需的其他专业技术人才。
3.柔性引才的方式主要包括:
顾问指导:聘请域外人才担任顾问,为我市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短期兼职:通过聘请域外人才定期或不定期来辽源进行短期兼职服务的方式,吸引其为我市提供科学研究、课题攻关、课程讲授、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候鸟服务:通过聘请旅居辽源休养度假的“候鸟型人才”在我市开展服务的方式,吸引其为我市提供智力支持。
退休返聘:通过返聘已经退休的域外人才来辽源工作的方式,吸引其为我市提供智力支持。
对口支援:与域外有关单位签订整体合作协议,集中、定向、定期选派优秀人才为我市用人单位提供对口智力支援。
技术入股:吸引域外技术持有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以股东身份参与我市企业经营,分享利润、承担分险。
联合攻关: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及科研人员,成立研发机构,组建科技团队,攻克技术难关。
二、工作与创业支持政策
4.支持域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高层次人才与我市各领域开展科技、人才项目合作。市直有关部门在科技与人才合作项目的认证、立项、成果申报等方面应优先安排,每年从中筛选优质项目,作为申报上级科技、创业和人才项目的重点,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在立项审批、政策支持、资金资助上给予倾斜。我市现有科技、人才、创业扶持项目与相关政策,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保证对柔性引进人才的扶持。
5.支持柔性引进人才领办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利用本人科研成果或新发明专利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优先申请各项风险贷款,申请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费,以及专利项目补贴,研发经费可加计计入成本。
6.柔性引进人才可通过专利、专有技术、品牌、管理要素等参与投资和分配,对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作价金额占企业的注册资本比例由双方协商决定。
三、使用与激励倾斜政策
7.特别优秀、且我市急需紧缺的柔性引进人才需要调入本市的,不受职称、学历和人员地区流向等因素限制,及时为其办理调转手续。
8.经我市有关部门批准,柔性引进人才可以接受我市行政机关聘用,成为政府兼职雇员或担当政府科技顾问,对贡献突出的政府顾问或企事业单位的特聘专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厚的政治、经济待遇。
9.在我市工作的柔性引进人才,其报酬和待遇应与本人业绩、贡献挂钩,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对柔性引进的两院院士、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级人才以及做出重大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用人单位可参照市场薪资行情,实行协议或市场工资等弹性工资;对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多职多薪;对贡献突出、能够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特聘专家可实行年薪制,其年薪上不封顶,支持企业配以股份进行激励。
10.用人单位和柔性引进人才确立长期聘用关系,并建立劳动关系后,原有社会保障待遇已经中断或应该转移的,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用人单位可为柔性引进人才提供有别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相应商业险种组合的人才保险,用以养老、医疗、意外保险等各种保障,保险数额与人才业绩紧密挂钩,也可实行年金制,保证各类人才在履行合同后成为保险收益人。
11.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对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柔性引进人才给予重奖。除享受企业奖励外,在项目建设评奖、科技贡献评奖、优秀人才评奖中给予相应奖励。
12.柔性引进人才在辽源工作期间,可以凭在辽工作成果和业绩,参与我市的各种评比、表彰活动,在参评条件,入选资格等方面享受与我市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在向国家和省推荐奖励、表彰人选时,享受我市人才同等待遇。
13定期对柔性引进的人才进行评比表彰,对为我市产业发展、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设立专门奖项给予奖励。
14.积极解决柔性引进人才的各种工作和生活问题。柔性引进的人才在辽源工作期间,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也可由用人单位为其解决住宿场所和费用。对其配偶、未婚子女要求迁入我市的,推行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和“一卡通”服务,从简从速办理。
四、文化、教育、医疗等优惠政策
15.柔性引进人才来辽源长期工作的,其子女入托入园及就学可享受相应照顾政策。对于我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和重大项目紧缺急需人才,以及为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进入公办初级中学、小学就读的,可以跨学区就学;进入幼儿园学习的,可以选择条件好、接送方便的公办幼儿园,可适当减免部分费用。教育行政部门凭市人才办出具的认定证明,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16.对于柔性引进的人才,我市医疗机构应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待遇。柔性引进人才凭相关证明,每年享受一次三甲医院的全面健康体检。进一步落实高级专家的医疗待遇政策,为柔性引进的国外专家及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领军人才、关键人才每人配备一名保健医生,定期与其沟通并进行健康探访,开设特诊通道及高级专家门诊病房,可实行点名接待、优先检查治疗,需住院者优先入住高级病房,费用应适当减免。
17.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享受相应的文化待遇。凭证到市新华书店购书可享受打折优惠,对特殊图书和紧缺的工具书实行优先办理代购;在办理宽带、通讯业务时,可减免部分费用;在辽源市内客运站可在特殊专门窗口有限购票,并可在火车站贵宾候车室候车;可免费进入市内公益性公园、图书馆等。免费参观公办博物馆等各种文化教育场所。
18.通过柔性引进并落户辽源的域外优秀人才,可参照《辽源市服务创新转型发展“152人才集聚工程”实施方案》等“1+3”方案,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
19.其它优惠政策和待遇,按照各部门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20.本文件发布之日起《辽源市关于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政策规定》(辽人才发〔200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