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人才补助政策,延安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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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贯彻落实陕西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延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的目标任务:坚持以用为本,刚性与柔性相结合,紧紧围绕市五次党代会提出的“高端能化强市,特色产业富民,文化旅游带动,生态环境提升,城乡一体发展”战略,重点在教育医疗、现代农业、城市建设、装备制造、能源化工、资源环境、电子商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旅游产业、文化创意等领域,实施“221人才计划”,用5年时间引进高端领军人才20名,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200名,引进培养急需紧缺人才1 000名,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门类齐全,与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匹配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是指延安市域以外,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强创新创业能力,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有较深造诣和较大影响,能在学科建设、技术开发、产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引领作用的国内外优秀人才。

主要包括:

1.两院院士;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3.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高成长性项目的人才,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发明专利的人才;

4.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和突出业绩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5.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6.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急需紧缺人才;

7.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陕西省技术状元的高技能人才;

8.掌握现代农业关键技术的省、市级优秀科研人才、农业技术推广人才和农业生产经营人才;

9.其他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成立延安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负责审定人才引进需求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涉及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政策、跟踪了解、提供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搭建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提供生活待遇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七条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方式为:

1.坚持按照需求、信息公开的原则,根据编制预留及人才需求情况,建立人才需求目录,定期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2.坚持为我所用、人岗相适的原则,通过市场招聘、到重点院校招聘,到沿海发达地区公开招聘和专项招聘等方式,大力引进优秀人才。

3.坚持项目带动、合作服务的原则,以学校、医院、企业、科研院所、产业园区、创业基地等为载体,通过经济社会重点工程项目,引进各类人才。

4.坚持市场配置、双向选择的原则,凡是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标准的人员,个人可向单位提交自荐材料;各县区、市直部门单位亦可主动接洽和推荐,点对点进行精准引进。

5.坚持灵活多样、柔性引进的原则,采取技术合作开发、产业技术联盟、课题招标、项目协作、专家指导、科研攻关、帮扶培养等方式引进核心技术人才和专业带头人。加强与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延安大学、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协调对接,建立智力引进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引进两院院士,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的,一次性给予个人50万元科研补助;引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的,一次性给予个人30万元科研补助;引进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高成长性项目的人才,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发明专利的人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和突出业绩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工作合同,按年度分期给予个人20万元科研补助;引进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急需紧缺人才,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陕西省技术状元的高技能人才,掌握现代农业关键技术的省、市级优秀科研人才、农业技术推广人才和农业生产经营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延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按年度分期给予个人5-1 0万元科研补助;引进其他人才可参照以上补助标准执行。

第九条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或项目来我市创办企业并形成转化成果的,最低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并可优先享受土地使用、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从事符合我市经济发展重点领域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并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控股或拥有不低于40%股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且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经审定后,给予100万元的扶持资金。扶持资金从核准审批之日起3年内按进度分期拨付。

第十条优先推荐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代表我市企事业单位参加境内外学术会议;积极组织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参加境内外培训。

第十一条优先推荐评审认定的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申报国家“”、“*”,陕西“*”等人才引进资助计划以及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延安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等荣誉项目。

第十二条按照“特需特办、人编对号、人留编留、人去编销”的原则,由市人事编制部门预留一定数量的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用于解决长期引进、落户的高层次人才编制问题。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引进人才调离用人单位的,编制予以收回或调剂到其他引进人才单位使用。

第五章 激励培养

第十三条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经推荐入选国家“”、“*”的,除享受国家和省上的奖励政策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奖励;入选陕西省“*”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奖项的,经审定后,给予国家或省(部)同等额度的资金奖励;获得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技术状元、生产技术攻关带头人、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的个人,奖励1万元。

第十五条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给予10-30万元补助;承担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项目给予3-10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实施“紧缺人才培养工程”,重点围绕现代工业、资源环境、城市管理、特色农业、现代服务业、社会事业、企业经营管理等7个方面,有计划的选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达地区学习培训,到项目建设、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主战场上锻炼,培养一批堪当重任的中、高级人才。

第十七条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计划”,对在延高校、高职院校学生在毕业前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1 000元资助;对参加急需紧缺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考核取得相应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20 0 0元的标准对个人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建立攻读博士学位补助制度。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和在延安注册企业的各类人才攻读博士学位,取得博士学位后继续在延安工作满3年的,给予5万元补助。

第十九条鼓励科研院所来延设立分支机构,鼓励企事业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牵头单位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给予牵头单位一次性补助60万元;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牵头单位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二十条坚持以实用、管用为原则,由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会同用人单位,以人才实际贡献提出人才评价标准和引进依据;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奖励扶持力度。对同一人才同一事项获得多个奖项,涉及市级财政资金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补助。

第二十一条创新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收益分配机制,积极实施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薪酬机制,引进或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市场薪酬标准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建立完善科研成果有偿转化制度,用人单位可在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中,按照不低于0 5%的金额比例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有贡献人员;采用股份形式的,可将不低于成果入股作价金额20%的股权,奖励成果完成人和有贡献人员。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设立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实际需要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整合人才引进管理服务资源,帮助解决人才任职、落户、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问题。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系统,实行一人一档、专员服务制度,吸引延安籍高层次人才回延工作,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高层次人才子女需在本市就学的,享受本地户籍学生待遇并可择优上学。创新引进外国人才方式,发挥好外国专家作用,市引智办负责外国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强化市直各单位、各县区招才引智责任,对招才引智成效明显的,以奖代补予以激励。

第二十四条按照“政策支持、市场运作、租售结合”的方式,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公寓,营造高层次人才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五条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大力宣传高层次人才的先进事迹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取得的成果,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创新失误,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包含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县区、各系统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对本办法未明确的其它优惠政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对于引进的具有较高水平,能引领我市产业发展、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国内外各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由引才单位与引进人才具体协商,补助奖励金额不受本办法所列条款限制。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