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变化大
昨日(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2020年1月1日起实行。
据了解,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以保护农民利益作为基本原则和重要目标,重点从征地补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管理等三方面制度进行了完善,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
这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变化老大了!
今天我们主要说征地补偿的事!
新《土地管理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方面做出了多项重大突破:
一是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一规定将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
二是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来的《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三是改革土地征收程序。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倡导和谐征地,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