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病假工资最新规定,山东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山东文件
1、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一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的疾病救助费。
2、《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首先我们要了解病假、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含义与期限区分
病假: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公司主管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停止工作治疗疾病或休息的假期。
期限区分:原则上没有时间长短限制,但超过员工对应的医疗期期限的,是否批准取决于单位。
医疗期: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公司不得因此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期限区分:注意!医疗期期限并不是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享受的一次性权利,而是有一定的计算周期。
如:员工从 2017 年 3 月 10 日开始休病假,医疗期为 3 个月,则从 2017 年 3 月 10 日至2017 年 9 月 10 日期间,员工可累计享受 3 个月的病假时间。从 2017 年 9 月 11 日起,员工还可以再度享有 3 个月的医疗期。
停工留薪期: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
期限区分: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工作年限。
医疗期期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
5 年以下享受 3 个月
5 年以上享受 6 个月
本单位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
5 年以下 享受 6 个月
5-10 年享受 9 个月
10-15 年 享受 12 个月
15-20 年享受 18 个月 20 年以上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