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杭州农村拆迁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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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政策,规范征地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等政策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现行征收集体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范围    

一级区片:城厢街道、北干街道、蜀山街道、新塘街道、宁围镇、闻堰镇、新街镇的行政辖区和顺坝垦区,所前镇的联谊村、东复村(原凑沿金)、来苏周村、金临湖村、缪家村、城南村、金山村、信谊村(原金鸡山、四一房),义桥镇的山后村、湘东村。

二级区片:瓜沥镇、衙前镇、义蓬街道、靖江街道、南阳街道、河庄街道、新湾街道、临江街道、前进街道、益农镇、党湾镇、临浦镇、红山农场的行政辖区及东江围垦地区,所前镇除一级区片以外的行政村,义桥镇原义桥片除一级区片以外的行政村。    

三级区片:河上镇、戴村镇、楼塔镇、浦阳镇、进化镇的行政辖区,义桥镇原许贤片的行政村。    各镇街的插花地和围垦土地,征地按照土地所在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一)征收耕地类土地村级补偿资金为:

一级区片3万元/亩、二级区片2.8万元/亩、三级区片2.5万元/亩。征收非耕地类土地村级补偿资金减半计算。    

(二)征收耕地类土地征地安置专项资金为:

1.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3万元/亩、二级区片2.8万元/亩、三级区片2.5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各级区片均为4.5万元/人。    

征收非耕地类土地征地安置专项资金减半计算。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征收耕地类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为:一级区片2.5万元/亩、二级区片2万元/亩、三级区片2万元/亩。征收非耕地类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减半计算。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以上包干价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由其据实补偿。    

四、征地调节资金标准  

征地调节资金标准为:各级区片均为2万元/亩。    征地调节专项资金的50%由镇(街道)财政专项管理,另50%由村集体管理,用于征地过程中征地经济补偿费的平衡、征地遗留问题的处理以及征地补偿费的预支等征地补偿相关事宜。征地调节资金按区域分区片筹措,列入征地成本。  

五、“撤村建居”村征地补偿标准  

尚有农业人口和集体土地的“撤村建居”村的征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已无农业人口、尚有集体土地的北干街道的高田、永久、柳桥、荣联社区,新塘街道的井头王、半爿街社区,宁围镇的金一、金二、宁安社区的“撤村建居”村,征收其内地耕地类土地按19.5万元/亩标准执行,征收其内地非耕地类土地按10.75万元/亩标准执行;征收其围垦耕地类土地按18.6万元/亩标准执行,征收其围垦非耕地类土地按10.3万元/亩标准执行。靖江街道的小石桥、安澜桥社区的“撤村建居”村,征收其耕地类土地按18.6万元/亩标准执行,征收其非耕地类土地按10.3万元/亩标准执行。    

六、征收镇(街道)属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镇(街道)属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各镇(街道)所辖各村平均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其征地经济补偿费筹措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50%由区财政统筹,用于征地安置费支付的不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另50%、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征地调节资金全额返回给镇(街道)。    

七、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经济补偿标准  

位于绕城公路范围内的国有农用地(含湘湖农场、红垦农场、钱江农场、棉麻试验场等),使用耕地类土地按21.08万元/亩的标准补偿,绕城公路范围以外的国有农用地,使用耕地类土地按15.8万元/亩的标准补偿。使用非耕地类土地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八、其它事项  

对人员已经全部农转非并已安置的村,尚有剩余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土地补偿费全额返还给村集体;安置补助费筹措后,按50%的比例返还给村集体。    

本通知所称耕地类土地包括农用地中除林地以外的各类土地和建设用地;非耕地类土地包括林地和未利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