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残疾人补助政策,宁波残疾人保障金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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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5号)精神,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的规定。
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劳动年龄段的残疾人;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未列入低保的残疾人。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对象认定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民政部门按照《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甬民发〔2015〕10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确定。对于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未列入低保的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或差额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差额发放不得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根据低保标准调整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补贴申请及审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等证明材料。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县(市)、区残联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初审意见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四)审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定,并确定发放补贴金额,审定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同级残联。 
(五)公布。县(市)、区残联在7个工作日内将发放的名单返回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列入发放对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填写《宁波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户口簿;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家庭成员和其法定赡(抚、扶)养人签署诚信承诺书; 
(五)本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 
(六)《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原《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等材料; 
(七)本人收入、财产状况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低保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时可直接批准。 
补贴发放: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凡已过本月补贴金发放期限的,应于次月发放补贴金时予以补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应由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动态管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补贴对象所在辖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同的,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将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委托给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跨县(市)、区的,应当重新申办。 
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资格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收入变动、残疾状况等情况。 
发放对象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残疾人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发放对象,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本人收入相对稳定的发放对象,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收入来源的发放对象,每季复核一次,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停发或者调整手续。 
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等情况,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停止发放。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应当统筹安排财政预算,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所需资金。市财政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承担比例给予补贴。 
信息管理:按照政府预算公开和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各级残联要建立实名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信息管理平台;各级财政部门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建立发放对象的信息档案。建立名册登记、分类管理、报表统计等制度,及时更新完善困难残疾人家庭基本情况、经济状况、补贴金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信息共享。 
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各级残联应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残疾人证。市民政局、市残联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举报核查制度,设立和公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移用市级补助资金,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不到位,不发或少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