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低保申请条件标准及补助标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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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民政局获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我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新标准将从本月1日起执行。这一政策将惠及全市近10万名困难群众。

为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城乡困难群众的幸福指数,根据省、市城乡低保提标的相关规定,我市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城市低保月度保障标准均提高到620元;启东市、海门市、如东县、如皋市、海安县城市低保月度保障标准提高到590元。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低保月度保障标准提高到620元,实现城乡一体化;海门市、启东市、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农村低保月度保障标准提高到530元;海安县、如皋市、如东县农村低保月度保障标准提高到480元。

南通城乡居民低保办理指南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分页标题#e#

2、居委会审查

居(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3、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

4、县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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