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低保申请条件标准及补助标准政策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长春低保认定标准
1、城区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
家庭人均月收入401元至500元。
2、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家庭人均月收入501元至620元。
长春低保发放标准
1、长春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每人每月400元,其中双阳区每人每月330元。将城区城市分类施保对象中孤老补助标准上浮30%;孤儿(18周岁以下)、优抚对象、重残、幼儿和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补助标准上浮25%;一般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家庭成员、70周岁以上老人(不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城市低保家庭中的老人)、其他在校学生(在高中或职业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补助标准上浮15%。
2、长春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每人每年2500元,年人均补助标准1800元,其中双阳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每年2200元,年人均补助标准1500元。
2016年吉林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城区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由家庭人均月收入401元~500元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436元~535元。
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家庭人均月收入501元~620元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536元~675元。